[请益] 刑法s247之客体

楼主: Hik64279 (Life)   2019-06-11 01:20:04
考题出自于104地特三等法制
甲、乙共谋要杀A,某日看见A单独在河边散步,就共同以水果刀刺A的腹部,A倒地不起后,二人以为A已经死亡而离开,但是二人离开不久后,甲担心A的尸体被发现,没有与乙商量,就自己回头去把A的尸体丢入河中。然而当时A并没有被刺中致命的要害,仅仅是因重伤而昏迷,却因为被甲丢入河中而溺死。试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我看公职王的拟答写说
甲另外还犯了s247的未遂
但明明A就还没死啊
怎么会是本罪客体呢?
既然不是本罪客体
就根本不可能未遂吧?
我实在想不透
有求助于各位大神了感恩!!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11 01:31:00
未遂是指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在本案中因为客体不能当然有可能成立未遂,至于不能未遂要符合通说之重大无知理论才可以按甲的主观计画而言,把一个尸体丢在河边并不会对法益侵害无危险喔
楼主: Hik64279 (Life)   2019-06-11 01:51:00
原来 真的是一语点破 感谢呜呜呜呜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11 02:22:00
顺带一提我觉得这题可能是与罚的后行为,甚至在247的罪责讨论上都还有疑义
作者: BoatLord (船老大)   2019-06-11 15:30:00
s是什么
作者: key312 (John)   2019-06-11 16:12:00
楼上,应该是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6-12 00:35:00
1.结果延后发生实务概括故意通说第一行为说2.甲是否成立2473.共同正犯中甲基于弃尸意图为247 乙是否需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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