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出自于104地特三等法制
甲、乙共谋要杀A,某日看见A单独在河边散步,就共同以水果刀刺A的腹部,A倒地不起后,二人以为A已经死亡而离开,但是二人离开不久后,甲担心A的尸体被发现,没有与乙商量,就自己回头去把A的尸体丢入河中。然而当时A并没有被刺中致命的要害,仅仅是因重伤而昏迷,却因为被甲丢入河中而溺死。试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我看公职王的拟答写说
甲另外还犯了s247的未遂
但明明A就还没死啊
怎么会是本罪客体呢?
既然不是本罪客体
就根本不可能未遂吧?
我实在想不透
有求助于各位大神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