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伤害罪共同正犯脱离的问题

楼主: chenwen ( )   2019-06-09 22:31:33
我会写
一、甲乙共同打丙成立277条伤害罪共同正犯
1.客观上.甲乙系基于共谋而来的伤害行为.角色功能分担.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导致
丙受伤之结果.实现规范目的所默认之结果.主观上.甲乙对上开事实明知并有意为之.
具有支配意思.依第28条构成要件该当.
2.甲乙无阻却违法事由.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殴丙.成立277条第2项伤害致重伤罪.
1.乙成立伤害罪在前.又使丙达到重伤害结果在后.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且乙客观上对此有预见可能性.乙成立伤害致重伤罪.
2.附带一提.因甲乙共谋之范围仅使丙成立伤害之结果.对于乙使丙所造成之加重结果.
甲客观上并无预见可能性.学说上称为共同正犯之逾越.甲对此无预负责.
结论:乙成立伤害罪与伤害致重伤罪.属不真正竞合.仅论以伤害致重伤害罪为己足.
而甲就普通伤害罪部分与乙成立共同正犯.
以上个人浅见.
※ 引述《kissa8443 (诚诚)》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bT44SW9.jpg
: 如题 我的写法是
: (一)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行为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及第28条伤害罪之共同正犯
: 1.构成要件
: 主观上,甲乙二人对于殴打丙一事具有犯意的联络,客观上,并共同实行伤害丙的行为,
: 丙受伤的结果与甲乙二人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 2.甲乙二人违法且有责成立本罪
: (二)乙乱殴打丙的刑法第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害
: 1.构成要件
: 主观上,乙基于伤害犯意而殴打丙。客观上,乙乱殴打丙,与丙受重伤的结果,依常理判
: 断在乱殴打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出手过重导致他人受重伤,因此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构成
: 要件该当。
: 2.乙违法且有责成立本罪
: (三)甲是否会成立刑法第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害之共同正犯
: 依实务实务见解是要看是否有遇见可能性,若有遇见可能性,假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 跪求各位大大求第三个部份怎么写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6-09 23:44:00
我会写:二、乙不成立义愤伤害罪,应成立伤害至重伤罪然后三再来写甲对丙并无保证人地位(因为基于普通伤害意思之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摊早已结束)此时乙对丙做什么都不关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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