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伤害罪共同正犯脱离的问题

楼主: kissa8443 (诚诚)   2019-06-08 20:40:55
https://i.imgur.com/bT44SW9.jpg
如题 我的写法是
(一)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行为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及第28条伤害罪之共同正犯
1.构成要件
主观上,甲乙二人对于殴打丙一事具有犯意的联络,客观上,并共同实行伤害丙的行为,
丙受伤的结果与甲乙二人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甲乙二人违法且有责成立本罪
(二)乙乱殴打丙的刑法第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害
1.构成要件
主观上,乙基于伤害犯意而殴打丙。客观上,乙乱殴打丙,与丙受重伤的结果,依常理判
断在乱殴打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出手过重导致他人受重伤,因此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构成
要件该当。
2.乙违法且有责成立本罪
(三)甲是否会成立刑法第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害之共同正犯
依实务实务见解是要看是否有遇见可能性,若有遇见可能性,假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跪求各位大大求第三个部份怎么写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9-06-09 09:13:00
推a大,甲乙本欲离去,表示原定犯罪计画已完成。然后乙被丙挑衅有种就打死他,乙失去理智之后愤而继续痛殴丙,主观上纵无使丙重伤的直接故意,亦可能具有未必故意,故成立重伤罪。个人认为已经变成大怒神的人,至少要论以间接故意(不管三七二十一,我就是要揍扁你,无所谓!乎怡系啦!),还请各位大大一起参与讨论。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09 04:27:00
这是两个行为的问题吧,前面伤害结果依通说的区分理论下对于犯罪结果都有支配所以是共同正犯,后面的乙再另行起意就是另外一个行为了,所以杀人结果也是他自己负责而且应该也不生逾越的问题,因为所谓的逾越是指在计画中做出了超脱犯意联络的犯罪,但是这是后面另行起意的计画已经结束了,所以并非逾越概念
作者: ChrisOvO (YOMAN)   2019-06-08 21:12:00
共犯的逾越过剩行为,仅乙负过失致重伤的罪责*伤害致重伤才对,不好意思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6-08 22:32:00
甲乙的伤害罪犯意联络只有到第一次的伤害结束,乙又痛殴丙的部分不论是伤害致重伤或故意重伤害,与甲都无犯意联络,所以这部分甲应无责,我的浅见喇,一起讨论
作者: aazzdd1234 (您娘咖贺)   2019-06-08 23:12:00
小的浅见:这题应该是属于共同正犯之逾越 应视甲客观上能否预见加重结果论断。因为甲站在原地不动,看不出来有“脱离”意思得因果关系切断。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6-10 14:31:00
这题看起来是逾越 但如a大 逾越应该是指在共同犯意下自己超脱出去的,这题像另行起意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19-06-10 19:00:00
不好意思,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一题结果是乙的另行起意数行为侵害同一个身体法益,要怎么竞合? 普通伤害跟重伤害,是逻辑上必然包含的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吗?
作者: ericwang0919   2019-06-10 19:28:00
回K大,若另行起意的数行为只会是与罚之前后行为或是实质竞合哦,一行为的才会是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自己见解是,因为前后行为只侵害1个身体法益,应论与罚之前行为,仅论后行为的第278条故意使受重伤,有错再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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