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障考生 公平应考权被剥夺
2019-05-29 01:25联合报 李秉宏/CRPD公义律师团律师(新北市)
近来各种国家考试的报考作业已如火如荼地展开,而身心障碍者的报考并没有我们想像中
这么容易。
强生为一位罹患先天性视网膜病变的视障者,平日需将字体放大至廿四号方能顺利阅读。
本次欲报考国家考试,强生乃依身心障碍者应国家考试权益维护办法规定,申请“试卷字
体需放大至廿四号字”。但主办单位于考前来电表示,技术上无法按强生之需求办理,仅
得提供放大至十八号字体之考卷。
然强生在考试当日却发现,其考卷却是将原A4纸张放大影印成A3纸张之考卷,字体不仅没
有达到廿四号字,连十八号字都没有,导致无法顺利阅读考卷及作答,无奈之下放弃考试
。强生认为应考权已受损,但经投诉,主办单位表示,如因应每个障碍者都有不同的需求
,所花费的成本、人力过钜,实在爱莫能助。
对于强生而言,其一眼几乎全盲,考量使用扩视机有可能影响视力、使用放大镜时必须近
距离看试题,并导致手臂悬空,而视障灯、放大镜等辅具不一定对每个程度的视障者都有
协助阅读的功效,故决定申请放大字体至其可舒适阅读。
主办单位则以基于公平、公正之前提,应考维护措施均以同一标准、规格方式提供,如放
大试题、放大试卡以固定规格印制,其版面、字体、页数均相同,以避免报考者质疑相同
科目是否采行不同试题之争议。此种思维固有其考量,但未斟酌身心障碍者的特殊需求给
予适性的协助,等于不让强生看清楚题目文字,此作法能否达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
十六条第三项揭示“提供多元化适性协助,以保障身心障碍者公平应考机会”之意旨呢?
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第二条定义“合理调整”为“根据具体需要,于不造成过度
或不当负担之情况下,进行必要及适当之修改与调整,以确保身心障碍者在与其他人平等
基础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而拒绝提供合理调整,则构成“基于身心障碍
之歧视”。
主办单位就强生所提出之特殊需要,仅以电话沟通,未就强生之困难予以协商、确认其可
阅读之字体大小,而于应考当天直接给予A4放大成A3之考卷,亦未说明拒绝提供个别化的
合理调整如何“造成不合比例或过度负担”,根据公约规定,已构成“基于身心障碍之歧
视”。律师建议,强生可向主管机关提出检举,亦可向法院诉请损害赔偿。
台湾无论就业和考试,对身心障碍非常不友善,不太像成熟的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