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刑总紧急避难或自行招致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5-06 19:03:36
※ 引述《viruscell (脸书只用来看研讨会讯息)》之铭言:
: ※ 引述《nikejump (中坜小结巴)》之铭言:
: : 题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总与刑总 第3题
: : 甲驾驶联结车为业,载运H形钢条前往A地送货,没有注意前方回堵,赶紧踩煞车,发现后
: : 方钢条因惯性向前推挤,甲不敢再踩煞车,因为害怕钢条会贯穿驾驶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 : 只好让车辆向前追撞乙驾驶之大货车,乙车又撞上前方丙驾驶之轿车,造成丙车全毁,惟
: : 乙、丙仅受轻伤。试问:甲之行为应如何处断?(25分)
: 我做了一个梦,大约是106年初的某则新闻: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10002021-260402?chdtv
: 事实的经过和题意或许有些不同,但几个重点可能还是提醒一下。
: 首先,因为甲有“意识”到煞车会导致H型钢可能会危及自己生命,
: 所以过失的部分稍微带到 01.不成立过失伤人、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伤人的不法意识、
: 02.毁损不罚过失、
: 03.一般过失,还是业务过失的区别 等,
我也做了一个梦 叫作"我们与新闻的距离: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交易字第521号
公 诉 人 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黄志龙
指定辩护人 本院公设辩护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业务过失致重伤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6 年
度侦字第4556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黄志龙犯业务过失伤害罪,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实
一、黄志龙担任“富宝通运有限公司”联结车司机,负责载运货
物,为从事驾驶业务之人,其于民国106 年1 月10日3 时18
分许,驾驶车牌号码000-00号营业半联结车(拖车车牌号码
00-00 号),沿国道3 号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
国道3 号高速公路北向车道141.7 公里处,本应注意车前状
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
其他危险方式驾驶,而当时天候晴、柏油路面、干燥、无缺
陷、亦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黄志龙
竟疏未注意,因疲劳驾驶未注意车前状况,致该车辆右前轮
擦撞外侧护栏后爆胎,车辆往内线车道行驶,再擦撞内线车
道之内侧护栏而停止,适有曾炳南驾驶车牌号码000-00号营
业联结车搭载游荣玉,因闪避不及,撞击黄志龙所驾驶之上
开车辆后,导致后方多辆车辆追撞(后方车辆均未有人受伤
),致曾炳南受有右侧大腿挫伤、右侧踝部挫伤等伤害;游
荣玉则受有右脚第二趾骨折、右脚第三趾开放性骨折、右脚
第四趾脱臼、右脚掌开放性伤口等身体伤害,经治疗后,右
脚第二、三、四趾感觉神经功能丧失、弯曲功能丧失等身体
或健康上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业务过失重伤害部分,
业经游荣玉撤回告诉)。
判决和新闻内容差蛮多
: (另外,对于业务、业务过失的见解要至少点出 71年台上字第 1550 号判例)
这里业务不是重点 点出是业务过失不是普通过失就行
: 然后就可以引出自招危险的论述;这里就进入学者与实务见解的分岐。
: 一般来说,故意自招危险比较没有争议,原则上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 过失自招危险的部分,早期实务见解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37 号刑事判例,
: 与近期实务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383 号刑事判决有不一致,足资参考。
: 学者间也有不同学说,大部分的解题到这里就结束了。
说到过失自招危难可否紧急避难
其实很多人没有发现行为人有两个行为
1.自招危难行为 例如本题 没有注意前方回堵
2.避难行为 例如本题 让车辆向前追撞
过失自招危难行为 当然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因为此时避难情状根本不存在
而避难行为本身 如果符合要件 是可以主张紧急避难的
有些早期实务没有特别区分过失自招危难再紧急避难行为人有两个行为
直接从结论来说 反正行为至少成立过失犯
例如72台上7058判决(先不管紧急避难衡平性的问题)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因避免紧急危
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系基于社会之公平与正义所为不罚之规定。倘其危难之所以
发生,乃因行为人自己过失行为所惹起,而其为避免自己因过失行为所将完成之犯行
,转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与单纯为避免他人之紧急危难,转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之情形
不同。依社会通念,应不得承认其亦有紧急避难之适用。否则,行为人由于本身之过
失致侵害他人之法益,即应成立犯罪,而其为避免此项犯罪之完成,转而侵害他人,
却因此得阻却违法,非特有背于社会之公平与正义,且无异鼓励因过失即将完成犯罪
之人,转而侵害他人,尤非立法之本意。至其故意造成“危难”,以遂其犯罪行为,
不得为紧急避难之适用,更不待言。本件上诉人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与前车保持随时可以煞停之距离,其因之不能煞停,而为免于自己犯罪之
完成,乃向左侵入来车道,致肇祸端,自不得主张为紧急避难。
这就是所谓早期实务过失自招危难不得主张为紧急避难
判决其实要说的是 过失自招危难行为 已经成立过失犯 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然后没有意识到有两个行为
就最后的结论来说 行为人成立过失犯也是正确的
也和大部分的学说一致
后来有些实务进一步说明72年台上7058的意思
也点出有两个行为
105年度台上字第383号
刑法上之紧急避难行为,须以灾难之发生非出于行为人之故
意或过失所致为前提,若灾难之发生系由于行为人之故意或
过失所致,则其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自应依法处罚,殊无主张
紧急避难之余地。即所谓“自招危难行为”不得主张紧急避
难。原判决已说明,上诉人等躲藏在“牛头”住处庭院,被
刘宜伦发觉,上诉人等非但未选择逃离现场,反而持枪向前
并示意刘宜伦下车,刘宜伦因正当防卫而驾车冲撞等情如前
。按诸前开说明,上诉人等自不得主张紧急避难,更遑论上
诉人等持枪朝自小客车驾驶人位置开枪射击,射击之部位均
集中驾驶人位置,且高达七枪,显然系基于杀人犯意而为,
其非出于救助或避难意思,甚为明确,所辩开枪行为系紧急
避难云云,亦无可采(原判决第十九至二十页)。
看到了吗? 这里说很明
"若灾难之发生系由于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则其故意或
过失之行为自应依法处罚,殊无主张紧急避难之余地。"
这句就是在讲 自招危难行为本身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可能成立故意犯或过失犯
而不是在讲 后面的避难行为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但是这个判决的法理论述和犯罪事实也对不太起来就是了
有很多奇怪的地方 需要花一篇说明
: 这题要拿高分,接下来还需要检验是否有公共危险罪的可能;
: 首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77号刑事判决 认为 刑法 第184条是具体危险犯,
: 对于 刑法184 公共危险罪,要点出“钢条松动或未保持安全距离是否有作业疏失”,
: 以及“作业疏失是否可能造成公共危险”两项要件,
: 从而认定是否有 刑法 184 IV 业务过失成立。
: (01.没有依规绑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第33条 视情形引用,
: 论述可参考 https://auto.ltn.com.tw/news/7725/43 、
: 02.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4条、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第6条 等)
: 最后第三部分,基本上是要拿20分以上的考生才会提到的;
: “刑法 184 IV 业务过失成立 是否包含后续波及其他用路人的具体危险”之数罪并罚
: 详细可以参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jU1qcsj9Ag
: 这块主要是实务上公路总局每天都会遇到的状况,散落物造成的危害之数罪并罚,
: 但题意没有这块,等于是隐藏的题目自设自答。
: 有兴趣的、时间够多的,还是手还没酸的同学可以再参考看看。
: 最后八卦一下,出题的老师和批卷的老师可能不是同一位,
: 所以上面提到的分数大家当作参考就好。
: 最后,抛砖引玉也欢迎各位先进不吝指教纠错,谢谢各位了。
以上部分都是想太多 考试时光基本的就快写不完了
: : 此题与人讨论(读书会)
: :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车的行为不会构成刑法284条业务过失伤人罪
: : T:客观上:甲撞上乙车,确实造成乙轻伤。主观上:甲也知道(认知)到
: : 不踩煞车的行为会造成乙的轻伤。(构成要件该当)
: : R:根据刑法24条紧急避难,甲若是踩煞车则会使钢条贯穿导致自己生
: : 命危险,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 :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条业务过失伤人。
: : (二)甲撞上乙车的行为不会构成刑法354条毁弃损坏罪
: : T:客观上:甲撞上乙车,造成乙车受损。主观上:甲也认知不踩煞车会
: : 造成乙车受损。
: : R:根据刑法24条紧急避难,甲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张紧急避难,
: : 阻却违法。
: : (三)甲对丙的行为不构成业务过失伤害罪及毁弃损坏罪
: : T:客观上:人受伤车也损毁了,主观上:甲对丙虽没有认知及犯意,就
: : 一般人认知,在道路上行驶不煞车,是有可能导致前车或是前前车
: : 受伤及损坏的。
: : R:根据(一)(二)可主张紧急避难。
: : (四)甲造成乙丙受伤及车损的行为,乙丙可依民法请求救济
: : 甲虽无刑法上责任,但应有民法上责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条请求甲
: : 负损害赔偿责任。
: : 友人想法:他认为应该没有这么简单,应该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会让伤害跟损坏
: : 罪都会成立,然后解成一行为数罪名,数罪并罚。我不懂为何能走自行招致
: : 请问版上,有听过补习班老师的解法吗?还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网络上目前找
: : 不到解答,恳请帮忙
回到题目
一、甲让车辆向前追撞之行为
(一)对乙:故意伤害、毁损构成要件该当 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二)对丙:业务过失伤害构成要件该当
争点:过失犯可否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个人认为举重明轻 故意犯可以 过失犯当然也可以
(三)此部分甲无罪
二、甲没有注意前方回堵之驾驶行为
(一)对乙:业务过失伤害构成要件该当 此时无避难情状
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也就是实务上所谓自招危难行为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二)对丙:同上
(三)甲一行为犯2业务过失伤害罪 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 从一重处断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5-06 19:40:00
为啥没注意到铁条往前冲跟追撞人是两个行为? 铁条那件事情是危难没有侵害法益,而冲撞他人才是避难行为吧
作者: chimeptt (棉里藏针)   2019-05-06 20:41:00
推冬雨大
作者: WasJohnWall (大白鲨天道)   2019-05-06 20:53:00
因为(自找)有故意或过失的成分在,考试直接引72台上7058后补充内容收功就可以了嘛?像误想防卫 误想避难情形出现,有过失成分在,也是引29上509收功就好吗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5-06 22:57:00
我已经示范架构 有看到我直接引用吗?
作者: WasJohnWall (大白鲨天道)   2019-05-06 23:36:00
看到了,谢谢冬雨大
作者: tsc1305 (无)   2019-05-07 00:09:00
推推推,推冬雨大大!!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5-06 11:40:00
为啥没注意到铁条往前冲跟追撞人是两个行为? 铁条那件事情是危难没有侵害法益,而冲撞他人才是避难行为吧
作者: chimeptt (棉里藏针)   2019-05-06 12:41:00
推冬雨大
作者: WasJohnWall (大白鲨天道)   2019-05-06 12:53:00
因为(自找)有故意或过失的成分在,考试直接引72台上7058后补充内容收功就可以了嘛?像误想防卫 误想避难情形出现,有过失成分在,也是引29上509收功就好吗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5-06 14:57:00
我已经示范架构 有看到我直接引用吗?
作者: WasJohnWall (大白鲨天道)   2019-05-06 15:36:00
看到了,谢谢冬雨大
作者: tsc1305 (无)   2019-05-06 16:09:00
推推推,推冬雨大大!!
作者: nikejump (.)   2019-05-07 09:11:00
谢谢东雨大大,让我了解国考版还是有明灯的
作者: k83943849 (冬眠)   2019-05-07 13:59:00
感谢! 很清楚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5-07 15:12:00
这板有W大真好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9-05-09 11:57:00
自招危难部分我懂,但导致乙丙受侵害我不懂毕竟避难行为才是导致乙丙受侵害的原因而非业务过失吧这里我卡住了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5-09 14:57:00
楼上把因果关系的章节多读几次就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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