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政大书中抵销抗辩要件有需以原告本案请求成立为前提,在乔律师的书中也说原告主张
的部分成立(有理由)才有既判力(100年法律座谈会),想请问下面的问题:
甲以乙向其购买房屋一幢,积欠价金一千五百万未付为由,起诉请求乙给付一千
五百万,乙则否认积欠价金,并预备抗辩即使甲之请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三
千万元,清偿期已至,迄未返还,其要以其中之七百万元债权与甲之价金债权相
抵销。嗣后确定判决认定乙积欠甲之价金为三百五十万元,甲积欠乙之借款为二
百万元,且两笔债权均已届清偿期适于抵销,故判决乙应给付甲新台币一百五十
万元。试问:本件确定判决中有既判力之债权金额为何?
为何1500万有既判力,许政大的书上是写原告起诉之声明事项,经本案实质审理,不论胜败
均有既判力。
而乔律师是写350万存在,1150万不存在,但只写诉讼标的1500万有既判力,那如果依这2本
书的有理由才有既判力,无理由的没有既判力,或那为何不是350万有成立有既判力,1150
万不成立故不存在。
而乔律师那本也有一个例子好像是甲对乙主张70万借款,法院认为30万有理由,20万无理由
,既判力只及于30万,不及于40万这题跟乔关于1500万有既判力的解法好像又不同?
烦请各位帮忙我卡很久,谢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