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误砒霜为糖而杀之不成立故意既遂犯?

楼主: nursance (炸掉才是王道)   2019-04-29 11:39:15
某甲客观上完全符合了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拿砒霜给乙吃,结果是乙死亡造成生命权
的侵害。下毒与死亡间没有因果历程的错误,不具备阻却违法事由。
惟有论者,如果要成立杀人罪的故意,必须甲主观上在下毒时对于自己的行为(拿砒霜)有
完整的认知,然本题甲对于自己拿砒霜的事实没有认知,是一种对于行为认知的错误,故甲
不具备拿砒霜杀人的故意,讨论过失致死。
另本题某甲是否构成不能未遂,管见以为不能未遂有认为是阻却客观构成要件事由、有认为
是阻却刑罚事由,但无论采那一说都必须符合刑法第26条行为不发生犯罪结果及又无危险,
本题中之行为者拿砒霜给人食用,即应论以危险之行为
纵上 行为人甲虽认为以糖杀人,然实际以砒霜致人于死,应论以过失致死罪,而其主观拿
糖与客观拿砒霜已因认知错误阻却故意,故主观部分不另论列
引述 《Rapunzel5566 (Rapunzel)》 之铭言:
:  
: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图说刑法总则一书时,课本提供一个案例是“甲认为砂糖可以毒死人,
: 因此欲以此方法杀死乙。但甲却误把砒霜当成糖,加入乙的饮料中,而后乙毒发身亡。”
:  
: 个人的想法如下。
:  
: 客观上,若无甲加入砒霜于乙的饮料之行为,乙就不会死亡,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为,
: 具条件因果。归责面,甲加入砒霜之行为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而此风险亦顺利实现
: 于乙死亡上,甲可归责。
: 主观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认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饮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饮料
: 而死,此乃客观因果历程和主观因果历程相异的因果历程错误。按对应理论,需视错误是
: 否为“无关紧要的不一致”。本题中,甲加入糖之行为非法所禁止的规范,而加入砒霜之
: 行为系法所禁止的规范,因此客观上加入糖和主观上加入砒霜于乙饮料之行为非无关紧要
: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将砒霜加入乙饮料,甲不具故意。构成要件不成立。
: 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犯。
:  
: 但若是医院案(枪杀乙,但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救护车翻覆,乙不幸身亡)这种案例,是在
: 客观归责部分排除。
: 所以有点困惑上述案例(误把砒霜当糖)是应在客观归责部分排除,还是应该在主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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