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图说刑法总则一书时,课本提供一个案例是“甲认为砂糖可以毒死人,
因此欲以此方法杀死乙。但甲却误把砒霜当成糖,加入乙的饮料中,而后乙毒发身亡。”
个人的想法如下。
客观上,若无甲加入砒霜于乙的饮料之行为,乙就不会死亡,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为,
具条件因果。归责面,甲加入砒霜之行为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而此风险亦顺利实现
于乙死亡上,甲可归责。
主观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认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饮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饮料
而死,此乃客观因果历程和主观因果历程相异的因果历程错误。按对应理论,需视错误是
否为“无关紧要的不一致”。本题中,甲加入糖之行为非法所禁止的规范,而加入砒霜之
行为系法所禁止的规范,因此客观上加入糖和主观上加入砒霜于乙饮料之行为非无关紧要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将砒霜加入乙饮料,甲不具故意。构成要件不成立。
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犯。
但若是医院案(枪杀乙,但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救护车翻覆,乙不幸身亡)这种案例,是在
客观归责部分排除。
所以有点困惑上述案例(误把砒霜当糖)是应在客观归责部分排除,还是应该在主观部分
排除故意?
还请各位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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