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误砒霜为糖而杀之不成立故意既遂犯?

楼主: Rapunzel5566 (Rapunzel)   2019-04-26 11:53:59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图说刑法总则一书时,课本提供一个案例是“甲认为砂糖可以毒死人,
因此欲以此方法杀死乙。但甲却误把砒霜当成糖,加入乙的饮料中,而后乙毒发身亡。”
个人的想法如下。
客观上,若无甲加入砒霜于乙的饮料之行为,乙就不会死亡,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为,
具条件因果。归责面,甲加入砒霜之行为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而此风险亦顺利实现
于乙死亡上,甲可归责。
主观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认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饮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饮料
而死,此乃客观因果历程和主观因果历程相异的因果历程错误。按对应理论,需视错误是
否为“无关紧要的不一致”。本题中,甲加入糖之行为非法所禁止的规范,而加入砒霜之
行为系法所禁止的规范,因此客观上加入糖和主观上加入砒霜于乙饮料之行为非无关紧要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将砒霜加入乙饮料,甲不具故意。构成要件不成立。
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犯。
但若是医院案(枪杀乙,但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救护车翻覆,乙不幸身亡)这种案例,是在
客观归责部分排除。
所以有点困惑上述案例(误把砒霜当糖)是应在客观归责部分排除,还是应该在主观部分
排除故意?
还请各位高手赐教~~~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板规宣导,ctrl+y可删除 ============================
(三)课业文规范:
1.课业文不以标题和分类为标准,以文章内容为实质课业文审查。
2.禁止课业文问得答案后删除,除无人回应外,不论答案正确与否,均禁止删除。
3.发表课业文应附上来源、题目、自己解题想法,违者删除。
4.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将潘凤✩)   2019-04-26 12:10:00
翻车案中,“制造法所不容许的构成要件行为”并没有将其风险实现于“构成要件结果”之中,所以在客观面就被排除了。但是砒霜的问题,客观中的行为终究实现到结果之上。也就是吃到砒霜而死亡正是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于规范目的范围内所不允许的结果。所以客观面当然没有问题所以的确是在主观面再做讨论没错呃…我的看法啦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9-04-26 12:30:00
如果你采日派就会比较好处理了
作者: revolt0611 (反叛)   2019-04-26 13:01:00
糖案不是都放在不能未遂讨论吗@[email protected]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4-26 13:12:00
这在易的课本第几页..?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2019-04-26 13:20:00
选我正解~甲成立过失致死
作者: dajc1930 (郑郑鼠)   2019-04-26 13:32:00
26不能未遂、276过失致死?
作者: viodin (黑豆)   2019-04-26 13:44:00
最终还是有死人不会判不能未遂吧~
作者: Peipussee (冷水澡)   2019-04-26 14:53:00
本题在易书的p.10-23~10-24页,易根据蔡圣伟老师的见解,解作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的想像竞合
作者: bt011086 ( )   2019-04-26 14:58:00
主观上是要拿毒药(糖),客观上也拿到毒药(砒霜),似乎没有排除故意的理由?
作者: bryant780417 (bryant780417)   2019-04-26 17:36:00
请大大帮帮忙 这题为何会排除故意啊
作者: bt011086 ( )   2019-04-26 17:43:00
作者: kymco9999   2019-04-26 17:46:00
不是故意犯吗?求解
作者: bt011086 ( )   2019-04-26 17:48:00
应该是在风险实现的审查中排除客观归责,既遂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接续审查未遂犯:故意+着手。忽然觉得,好像很久之前有跟易台大本人笔战过这个议题XD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9-04-26 18:32:00
其实这个问题真的需要错误论吗…造成死亡结果之原因是不小心放砒霜 还是故意放糖杀人但实际上是砒霜?你认为是后者就是杀人未遂跟过失致死 想像竞合 前者就是271II+26 但成立过失致死我是不太同意易师跟蔡师的这个见解 竞合是处理重复评价的问题 加害行为跟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判未遂实在很奇怪
作者: dajc1930 (郑郑鼠)   2019-04-26 19:07:00
前段放糖杀人不能未遂,后段误放砒霜过失致死
作者: birderent   2019-04-26 19:08:00
照理说,认为糖可以毒死人,站在行为人认知,糖是毒药但,在一般正常人的认知,糖无法毒死人,行为人有重大无知,可评价为不能犯。后面误砒霜为糖有过失。结论同楼上dajc大
作者: loking (J)   2019-04-26 19:28:00
法律好难喔= = 那甲知道砒霜可以杀人吗
作者: horking (H.H)   2019-04-26 23:17:00
砒霜能不能杀死人,普罗大众皆知砒霜有毒不能吃。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4-27 14:38:00
这是故意既遂归责的考题
作者: besonnova (卖粽子)   2019-04-28 02:21:00
答案同@da大,内容要像@bt01大
作者: yujui (Ray)   2019-04-29 13:14:00
台湾法学教育的例子五十年不变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