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丁有仇,故一状诬告乙、丙、丁三人;乙发觉后先向法院自诉甲诬告,丙于
二日后也向检察官告诉;丁于三日后也对甲提起自诉。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题目解的方向朝单一性案件讨论后,可以得知乙若自诉合法,则效力及于甲对丙、丁之诬
告罪。
这边我引用319 III “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
。但不得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或第三百二十一条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的前段部分,因甲对丙、丁的诬告行为,乙非犯罪被害人,是不得
自诉的部分。
上网看了一下网络解答,解答部分是用343准用267,故有自诉不可分的关系。
想请问大家要怎么来分辨267与319 III 使用上区别呢?还是本题亦可以直接带319 II
I 而不须343准用267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