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证据能力跟合法调查的关系?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4-11 17:59:56
※ 引述《ChiehKuo ()》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我刚开始上纪纲老师的刑诉
: (第一次接触这科目,没买其他教科书)
: 看补习班书的时候觉得证据章节超级乱...
: 感觉矛盾之处不少
: 课本B 第20页说证据能力认定标准是这样
: https://i.imgur.com/EmBbpi9.jpg
: 也就是说有无证明能力跟是否有经过合法调查程序无关
: 那么课本B第38页 95 台上 5256判决括号部分该怎么解释?
: https://i.imgur.com/ieWTig8.jpg
: 为何因为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程序反推无证明能力QQ
: 我有误会什么吗
: 另想请问第一张照片中第三行所谓的“符合法定程式”是什么意思?
: 一开始看以为是在讲合法调查程序 但后来发现不是
: 课本有一句“结合证人的法定证据方法时,证人应命其具结,以及交互诘问程序”
: 我猜具结就是所谓的符合法定程式
: 而交互诘问程序就是合法调查程序
: 是这样吗?
: 目前课本没看到有相关资讯...
: 题外话: 有点想买教科书来打基础 不然感觉好像这里少一块那里少一块 得自己拼凑猜
: 测有点累 不是很扎实 但纪纲老师说林钰雄老师的证据体系跟通说实务不同... 怎么办
: QQ
: 感谢各位
这个要跟你说一个实务的小祕密
先看一下155II
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看起来应该是
证据能力+合法调查=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上面的"证据能力" 姑且称为证据能力小宝
上面说"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究竟是在判断什么?
当然是在判断犯罪事实阿
所以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是指得作为判断犯罪事实之依据
大家都在说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 那证据能力是啥呢?
J582说:所谓证据能力,系指证据得提出于法庭调查,
以供作认定犯罪事实之用,所应具备之资格
怎么看起来意思和 "证据得提出于法庭,作为判断犯罪事实之依据,所应具备之资格"
好像阿 相似度远远超过87%
所以不少实务就认为
证据能力
=证据得提出于法庭调查,以供作认定犯罪事实之用,所应具备之资格
=证据得提出于法庭,作为判断犯罪事实之依据,所应具备之资格
=得作为犯罪事实判断之依据
=得为判断之依据
于是 得为判断之依据=证据能力 的等式就形成了
上面的证据能力 姑且称为证据能力大宝
所以实务就变成了
证据能力小宝+合法调查=得作为判断之依据=证据能力大宝
看到实务在喊证据能力 四个字 有时候是在喊小宝 像J582
有时候是在喊大宝 像95 台上 5256判决
那么为何实务大宝小宝傻傻分不清 这么久来都没有发生混乱
道理很简单 因为小宝+合法调查=大宝
证据光有小宝不行 还要有合法调查
大宝也是要有合法调查塞在里面 才有资格称为大宝
总之小宝大宝都不是关键 叫苹果还是橘子都没差
关键是有没有合法调查
简单说 有合法调查的证据 就能用 没有的就不能用
以上就是实务的小祕密
作者: MisakaJT (JT)   2019-04-12 08:53:00
推XD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12 09:04:00
脑残哥xd 我懂了 非常感谢W大
作者: WasJohnWall (大白鲨天道)   2019-04-11 18:03:00
纯推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11 18:20:00
非常感谢W大!! 我等等运动完跪着读
作者: ronuStu   2019-04-11 19:16:00
推推 好厉害的解说方式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9-04-11 20:11:00
为什么要取大宝小宝啦 XD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11 21:09:00
有趣的说明方式XD 请问,这样能说大宝=证明力吗?原来合法调查不是直接等于法定调查证据程序 感谢W大 好清楚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4-11 21:10:00
可以可以,推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4-11 21:32:00
大宝只是 说得为判断的依据 至于究竟判断出什么?那是证明力 譬如说脑残哥拿出一张诊断证明书 想要证明他因为车祸而骨折 我是一位法官 比需透过文书的证据方法 好好拿到眼前看一下上面写什么 来调查一下在把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告诉被告 让他表示意见 来进行法定调查程序然后我这个眼力好的法官 发现诊断书书上面写的是擦伤根本没写骨折 我得出一个结论 认为这个诊断书证据无法证明骨折这件事 也就是说 这个证据对车祸骨折这个待证事实 证明力很低但是对脑残哥车祸擦伤和真的脑残这两个事实 证明力高达100%
作者: joy024 (逆水千帆)   2019-04-12 00:35:00
很好懂的叙述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9-04-12 18:25:00
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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