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sss0960193 (带土的老公)》之铭言:
: 小弟已经在网络上搜寻跟研究了很久
: 想确定一下两者的差异
: 间接正犯定义: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为。
: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负完全罪责,被利用者沦为工具本身无法控制其
: 行为,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也不罚,所以在罪责排除。
: 教唆犯定义: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
: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坚定之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
: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实行犯罪之人(完全责任能力人)有犯意联络或是像买凶杀人一样,使
: 之产生犯意,两人在罪责上一样。
: 教唆跟间接正犯差异上为:
: 间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无
: 被教唆对象具同等罪责,间接正犯的被利用人无责。
: 请问我的想法是对的吗,有错烦请各位大大指正 谢谢
在校学生来献丑一下
依照犯罪支配理论来看,从功能支配的角度,事实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本来就具有判断上
的灰色地带。
两者之间的差距只是在“支配影响力”的量差而已,所以如果题目晦涩不清时附上自己判
断的理由即可。
这点原串中已有大大说明了。
至于ssss大本文中所提及的“被教唆对象具同等罪责,间接正犯被利用人无责”这点应该
有误。
间接正犯的情况下,
除了被利用人需要“具备刑法上品质的行为”此要求之外,被利用人究竟实际有无犯罪与
否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并不一定无责。
有可能被利用人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也有可能被利用人主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或者被利用人具备阻却违法事由
亦或是被利用人虽具备不法性,但却能阻却罪责
当然也有可能被利用人本身就有因故意或过失而行犯罪
顺道一提,原串中也有大大提到所谓“正犯后正犯”的概念
这就是在被利用人本身也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所讨论的
由上述可知,应该没有“间接正犯被利用人无责”的限定
(P.S.
如果被利用人的行为是不具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那么该被利用人只是如同一颗石头被利用
人所利用,故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而非间接正犯。
这才是ssss大所说的“被利用人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不罚”的状况。)
以上!
自己也仍在苦读刑法
若有错误还请多多指教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