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luloveu (白白)》之铭言:
: 104高考法廉:
: 甲因酒后驾机车,遭警员临检查获移送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为缓起诉处分。嗣甲在缓
: 起诉期间,向不详姓名友人借用机车,未料竟系赃车,遭警员查获移送侦办,检察官侦查
: 数月,无法确认甲之辩解属实,遂以甲涉犯窃盗罪提起公诉,其酒后驾驶罪之缓起诉处分
: ,于缓起诉期满后,遭撤销,并就甲所犯酒后驾驶罪提起公诉。惟甲涉犯之窃盗罪,最后
: 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
试问:(一)检察官撤销甲酒后驾驶罪之缓起诉处分是否合法?
(二)法院就甲所犯酒后驾驶罪之案件,应如何判决?
原文恕删。
我觉得这个题目应该要将第一小题与第二小题结合一起看比较完整。
理由是第一题问的是“是否合法”,而必须要留意的是“违法但得撤销”与“合法但无效”是两回事。
从103台上3183决来看,注意法院为不受理判决的前题是撤销合法,
“基此,本院认为该款得撤销缓起诉处分规定,宜为目的性限缩解释。即被告更犯之罪,嗣
经判刑确定,该撤销固属合法,但若经判决无罪确定,表示该撤销自始存有重大瑕疵,系
属违误。依司法院释字第一四○号解释之同一法理,应认该撤销缓起诉处分自始无效,与
缓起诉处分未经撤销无异。”
所以本案必须要以检察官之撤销缓起诉处分合法为前提才有该本判决见解之适用,但我也是认为从体系解释(反面解释§260),§253-3之撤销应限缩于缓起诉期满前为之,
据此检察官之撤销为违法,但问题是违法之法律效果为何?
事实上这个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缓起诉的性质为何?
我一直认为缓起诉的性质根本就是行政处分(汤德宗大法官释字第751号解释不同意见书参照),
所以根本的问题是,检察官撤销缓起诉,乃行政处分之撤销(或废止?),不过更重要的是,
撤销处分或废止处分,因为其性质也是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之效力有分为违法但得撤销与合法但无效,
但问题是撤销缓起诉之效力为何?除了无效外,有没有违法但得撤销的空间?
但问题是,设若认为检察官之撤销缓起诉处分违法但得撤销,而在撤销之前,
撤销缓起诉处分之效力仍在,此时缓起诉处分自然业已失其效力,
检察官之公诉合法有效,那么法院自然应该要为本案判决。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题目的关键所在,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