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台A车停在家门口,被路过的乙不小心擦撞,需要修理扳金。
乙提议说要帮甲把A车修好,甲也同意给乙三天的时间处理。
但很不巧的是在把A车送去修理之前,天上掉下一颗陨石使得A车全毁。
乙说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给付不能,他不用负责了。
而甲说在陨石掉下来之前,A车被乙擦撞是事实,乙除了恢复原状外,
也可以另外付维修费给甲自行送修。所以现在既然修复是不可能了,
那甲改请求乙赔偿一般行情的维修费,请问甲主张有无理由?
拟答:
依民法225条第一项: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
乙的义务因为不可抗力而免除了,似乎真的不用负责了。
但甲的请求好像也不无道理,问题是一旦双方同意恢复原状来恢复损害,
那在尚未恢复之前难道不能改采价金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