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大家帮我解惑
甲为公务员,依规定得申领其在学子女之子女教育补助费。甲结婚后,误以为其妻前婚姻
所生、并未由甲收养之子乙亦得由其申报子女教育补助费,遂自民国 99 年 9 月起,逐学
期申领乙之子女教育补助费,至 105 年 2 月止计申领新台币 30 万元。甲所属之 A 行政机
关于105 年 3 月间始发现甲不符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之资格,遂于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
政处分书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之资格,撤销各该学期补助之
核定,并命甲于函到次日起 30 日内缴还前所领得之子女教育补助费共 30 万元。甲不服,
主张A 机关应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不得迳作成行政处分命其返还;且公法上请求权时效为五
年,A 机关应仅能请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间之补助费。试问甲之主张有无理
由?
困惑点在第二个
自己的想法:
甲主张A 机关应仅能请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间之补助费
公法上财产请求权时效起算是原处分机关“确实知晓”之后
A机关将处分撤销(105/4/11)开始起算(公法上的不当得利)
所以请求权时效是105/4/11-110/4/10
A机关可以请求甲返还99年9月-105年4月11日止的不当得利
甲主张无理
某网站解答是甲可以主张只返还从105/4/11回推5年的补助
但是某解题书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A机关可以请求返还全部补助
请求权时效105/4/11至110/4/10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