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问题:告诉人/自诉人能否声请扣押第三人之物

楼主: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19-01-10 03:17:12
如标题
小的刚接触刑诉,边缘人求不到解答,来这边寻求解药。手机排版请见谅。
关于侦查中之证据保全或审判中之证据保全:
刑诉219-1条第1项规定:
告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辩护人于证据有湮灭、伪造、变造、隐匿或碍难使用之虞时,侦查中得声请检察官为搜索、扣押、鉴定、勘验、讯问证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处分。
同法219-4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
案件于第一审法院审判中,被告或辩护人认为证据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声请法院或受命法官为保全证据处分。遇有急迫情形时,亦得向受讯问人住居地或证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声请之。
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起诉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认有保全证据之必要者,亦同。
但是
107台抗482裁定:
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告诉人”可以声请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为扣押财产裁定之权利;申言之,纵为声请,亦仅在于促使法院依职权发动而已。从而,告诉人既无上开声请扣押之权,倘提出声请,除法院斟酌案情结果,亦认确有扣押之必要,而无庸再为无益之驳回者外,应认其声请为不合法。
有教科书也写:至于告诉人,并无声请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为扣押裁定之权利 (林俊益,上册,2018年9月,页364)
因此,从219-1、219-4来看可以声请扣押;上述实物见解来看似乎认为不能声请扣押,希望有高人愿意指点,解开胸中的误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1-10 08:45:00
告诉人跟自诉人完全是不同的地位
作者: muggyman (六张犁智英)   2019-01-10 04:04:00
219-1是“告诉人”于“侦查中”向“检察官”声请;219-4是“被告或辩护人”于“审判中”向“法院或受命法官”声请;上开实务见解是指刑事诉讼法未赋予“告诉人”向“法院”声请扣押之权利。把声请主体、受声请对象厘清一下,就会发现,法条与实务见解间,其实没有什么矛盾喽~你提问的内容没什么误会,不过你忘了分类这点,可能会造成些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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