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问题

楼主: Nonchikandes (茶岚)   2018-12-12 09:33:26
(原文恕我省略)
抛砖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过程中离开,如死亡结果与割喉“因果没有中断”,则不需要讨论离去行为的不
法性(盖该侵害结果已归于割喉行为,割喉行为构成杀人罪既遂;侵害结果不会重复归于其
他行为)
(二)如有“因果中断”,离去行为虽有割喉危险前行为但一般人无法期待加害人作出救助
,不构成不作为杀人(会变成杀人未遂)
小结:如果出成题目,重点应该在“割喉与死亡的因果不中断”,虽甲没在现场等到乙死
,仍构成杀人罪。
(补充:遗弃罪不成立,割喉后并无另外升高风险的遗弃,而不作为遗弃又回到保证人地位
讨论,同上。)
需注意,从题意看只要写(一)即可,除非配分很重必须多写,不然我认为没有假设因果中
断的讨论必要;只是因为纯粹讨论所以还是假设了(二)的情况。
二、分析Q2
用加重结果犯解较有理,因从题目看来
(一)客观上一般人对重伤既遂后放置被害人导致失血死亡应有预见可能
(二)重伤结果导致死亡乃犯罪特有之危险,具直接危险关联
(三)加害人对于死亡结果无故意
(法理而言应该要讨论主观预见可能,但一般很少讨论,所以写出“无故意”就算大功告
成)(这个也是补充)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7-12-11 20:42:00
电脑打字排版,用手机看起来怪怪的,请见谅...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7-12-11 20:44:00
题目没说被害人最后死了没?被告为何离去?题意不清耶离开的行为,如果主观已经无杀人犯意,就不会有不作为杀人喔此外,如果不离开,被害人也还是会死的话,离开的行为跟死亡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了第一题 割喉行为 造成死亡结果 有相当因果关系 违法有责杀人既遂。至于离去行为 无杀人犯意 且 就算未离去也不会救被害人 故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12-11 21:02:00
既然中间没有偏离预见 或是其他中断因果 直接论杀人既遂 (因为他的杀人手法就是放血)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7-12-11 21:05:00
第二题 重伤致死 加重结果犯。至于离去的行为乃前行为的一部份 评价前行为 即为已足。总结 不需要说每个离去的行为都必须给与评价被告通常都会离开犯罪现场的除非有驾驶肇事 才会需要特别去评价犯行之后离开的第二行为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伦)   2017-12-12 05:02:00
第一题论杀人既遂即可,杀人对于被害人就没有保护人地位了;第二题论重伤害致死罪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7-12-12 07:45:00
学理可以写,因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为可能性吗,所以没有保证人地位吗?如果这样可以,就更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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