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我省略)
抛砖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过程中离开,如死亡结果与割喉“因果没有中断”,则不需要讨论离去行为的不
法性(盖该侵害结果已归于割喉行为,割喉行为构成杀人罪既遂;侵害结果不会重复归于其
他行为)
(二)如有“因果中断”,离去行为虽有割喉危险前行为但一般人无法期待加害人作出救助
,不构成不作为杀人(会变成杀人未遂)
小结:如果出成题目,重点应该在“割喉与死亡的因果不中断”,虽甲没在现场等到乙死
,仍构成杀人罪。
(补充:遗弃罪不成立,割喉后并无另外升高风险的遗弃,而不作为遗弃又回到保证人地位
讨论,同上。)
需注意,从题意看只要写(一)即可,除非配分很重必须多写,不然我认为没有假设因果中
断的讨论必要;只是因为纯粹讨论所以还是假设了(二)的情况。
二、分析Q2
用加重结果犯解较有理,因从题目看来
(一)客观上一般人对重伤既遂后放置被害人导致失血死亡应有预见可能
(二)重伤结果导致死亡乃犯罪特有之危险,具直接危险关联
(三)加害人对于死亡结果无故意
(法理而言应该要讨论主观预见可能,但一般很少讨论,所以写出“无故意”就算大功告
成)(这个也是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