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看到一个共有物的题目的拟答
有疑问自己想不通,想请教各位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订立分管协议。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于丁,丁并兴建房屋居住。试问: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将该宗土地出售于第三人,何人有优先购买权?何人优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于第三人,何人有优先购买权?
【拟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优先购买权。甲依据土地法第34条之1第4项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土地
法第104条有优先购买权。惟前者为债权效力,后者为物权效力。故丁之优先购买权行使优
先于甲。
(二)乙、丙二人与丁之间无租赁关系存在,且建物仅坐落于甲之分管部分,故仅甲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