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共有土地订分管契约,房屋出售之优先购买权

楼主: yoyostarrrzz (YoYo BiBiBi)   2018-10-26 09:45:04
大家好
最近看到一个共有物的题目的拟答
有疑问自己想不通,想请教各位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订立分管协议。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于丁,丁并兴建房屋居住。试问: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将该宗土地出售于第三人,何人有优先购买权?何人优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于第三人,何人有优先购买权?
【拟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优先购买权。甲依据土地法第34条之1第4项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土地
法第104条有优先购买权。惟前者为债权效力,后者为物权效力。故丁之优先购买权行使优
先于甲。
(二)乙、丙二人与丁之间无租赁关系存在,且建物仅坐落于甲之分管部分,故仅甲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26 10:53:00
我觉得甲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耶
作者: DROT (☠D桃快鎗叔☠)   2018-10-26 11:02:00
我觉得你说的有理~而且分管是使用收益~用来讲有无优购权有点怪??
作者: edbslcw (尘微)   2018-10-26 11:10:00
我觉得原po可以从104条的立法意旨来看 为使房地一体化 以达经济使用之目的 故若使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而该建物所座落之甲分管所有土地与建物将无法达到104条之立法目的不确定我的回答是否正确 上面是我思考的一些方向给原po参考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6 11:11:00
我猜是因为若让共有人乙丙优购,仍然无法达成房地合一的目的吧。毕竟乙丙买了之后,仍然无法使用该屋的基地,因为基地部分分管给甲使用了。...以上是我猜的XD这样加上你的文义解释(共有人就是可以买)就肯否两说了,考试的话结论倒是其次哈哈,慢e大一分钟
作者: edbslcw (尘微)   2018-10-26 11:18:00
104年地特四等土法有一题类似题目也可以参考
作者: chihchingho (野原)   2018-10-26 12:39:00
第一题卖的是共有物,共有人当然有优先购买权,第二题卖的又不是共有物房屋,土地共有人当然不会有优先购买权这题原PO和推文都想得太复杂了,卖的东西根本不一样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6 13:08:00
土104第1项“土地所有人”优购的解释范围,应容有争议吧
作者: TangKelly (热巧克力)   2018-10-26 16:04:00
我之前看过两家补习班解答 不太一样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8-10-26 23:59:00
题目出得不好,改为下列这样子比较好:(一)若甲同意将该宗土地之应有部分出售于第三人,何人有优先购买权?何人优先行使?或是(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将该宗土地之应有部分出售于第三人何人有优先购买权?何人优先行使? 毕竟丁只有承租土地的某部分,并且在其上兴建房屋而已。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冲就对了)   2018-10-28 00:51:00
我觉得第一小题的拟答不够充分,你可试着以谁优购的结果与立法意旨反推回去,结论应该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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