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对甲是有权占有 出卖人乙对买受人甲本有合法占有权利
只是说乙没有将标的物直接占有 移转丙的权限 所以无法主张占有连锁
这点有点奇怪 ... 因为乙已解除契约 何来对甲有权占有?
除非你把它当作契约还存在?
但是后面乙对丙有无移转权限的看法 又是以解除契约角度来看 有一种自助餐的感觉
就算退一万步来说 认为乙对甲有权占有 来看这题地特的考题
甲、乙缔结甲所有 A 地的买卖契约后,甲于办理 A 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先将 A 地交
付予乙,乙旋即将该地出售予丙并交由丙使用。其后,因乙未依约支付价金,
甲乃解除与乙间就A 地之买卖契约,并请求丙返还 A 地予甲。
试附理由说明:甲之主张是否有理?
这边又变成 出卖人甲解除契约 买受人乙对甲 又变无权占有?
好像有互相矛盾的感觉? 不知道大家对这看法 如何?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