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林教授的建议大家觉得如何,其他有体测的考试是否也应男女ㄧ致标准?既然要同
酬“同工”,体能标准一致似乎也合理。
林丽珊/中央警察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
女权运动者盼望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权”的第一步,就是要看见“性别特权
”,通常指的都是男性长久以来把持的特权,才能进一步达成“性别正义”,只是,会不
会在推翻男性特权之后,却另立一种女性特权呢?
以我国警察招考中的警专、警大和一般特考班为例,目前主要为第一阶段“初试”笔试,
和第二阶段“复试”的口试、体检和体测等。引起争议处在于:笔试没有分性别,为何体
检和体测要分男女?在实际的勤务上,犯罪者不会因为是女性而较为善待,反而默认女性
好欺负而先下手为强,体能的要求是打击犯罪之必须,更是自保之利器。
针对上述疑虑,2016年8月19日考试院曾公布回函:“男女在体能上确实有先天生理因素
之不同,此观各式运动比赛亦将男女分组竞赛,足资证明。……”运动竞赛是个人荣誉,
警察执法却是攸关国家安全之公共利益,如此回复难平众议;尤其是警察一般特考女性体
能测验合格率太高,合格标准不具备测验应有之衡鉴效度,形同虚设。
基于专业与安全考量,已有许多国家在招募警察时的体能测验已不设性别。以美国纽约“
工作标准测试”(JST)、英国伦敦“工作关联性体能测验”(JRFT),和加拿大萨克屯
“警察体能测验”(POPAT)3大城市为例,受测者不分性别、身高、体重,皆必须在不到
5分钟的时间内完成:跨越、攀爬、脱困、追跑、急救等测验。
此外,先进国家为解决就业市场上的歧视问题,订定保护就业的法令与配套措施时,也同
时保障雇主的抗辩权利,称之为“善意的职业资格限制”(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
lification, BFOQ),它允许雇主在聘用职员时的资格上可按照职业要求在性别(例如女
性内衣销售员等特定性别雇员才能胜任的工作)、年龄(例如精密仪器操作或重体力劳动
的工作)、宗教信仰(例如天主教学校要求教师必须是天主教信徒),和种族(例如与国
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的工作)等性质上进行筛选,如此即不构成歧视行为且受法律保障
。
爱之适足以害之,体能不符合专业要求,很可能造成极大的危险与伤害。警察招考体能测
验研议多年,考选部曾由部长率团分别于2012年赴韩国考察警察人员考试制度,和2014年
赴美加考察警察体能测验,考察报告中提到:“警察体能测验设计应以运动体适能、职能
需求为导向。……”有此共识却迟不作为,不仅屡屡对警政署的修改方案不表赞同,亦提
不出具体的兴革方案,考察半天没有成果,难杜浪费民脂民膏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