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拟制传闻同意

楼主: ejdragon (inindergg)   2018-10-17 21:56:57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板规宣导,ctrl+y可删除 ============================
(三)课业文规范:
1.课业文不以标题和分类为标准,以文章内容为实质课业文审查。
2.禁止课业文问得答案后删除,除无人回应外,不论答案正确与否,均禁止删除。
3.发表课业文应附上来源、题目、自己解题想法,违者删除。
4.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如题
拟制传闻同意(刑诉159-5 第二项)
最近看到
解题书(黎律实战解题2018版 页8-39)及教科书(林钰雄刑诉上册八版 页539)
都认为拟制的传闻同意可以再为争执追复,“但必须以当事人不为异议系出于‘不知有不得为证据之情形’”
应该都是引最高法院101台上6378判决
但是159-5第二项的拟制同意以“知有159第一项不得为证据之情形”为要件之一
让我有个疑问:这样不会互相矛盾吗?
当事人要知道有不得为证据之情形才有可能成立拟制同意,而拟制同意可以争执,但是要争执却又以不知道有不得为证据之情形为前提
再回去看判决又提到:如果当事人知道有不得为证据之情形而不为异议,即已合于拟制同意之要件,自不容许再为争执
我听过的说法大部分都是认为拟制同意可以再争执
但何赖杰老师的文章似乎有认为明示或拟制同意原则均不得争执
搞得我好乱啊
最后想问:
1、拟制同意可不可以争执追复?
2、拟制同意是不是以“知道有不得为证据之情形”为成立要件?
手机排版乱请见谅
作者: kilof (KiLoF)   2018-10-17 22:34:00
是不是积极同意还是消极默示的差别
作者: ericbaker (baker)   2018-10-18 00:11:00
因为实务在用2项的时候,不会先问你是不是知道有159条,不然就是用1项了。所以会变成等到当事人等之后复为争执时,才回头去看你当时是不是已经知道有159条。结果当然会造成当当事人确实不知有159条的情形时,从一开始就不生拟制的效果,严格来讲这个也不算是同意的撤回。因为他们在争执的是当初的未异议自始就不生拟制同意的效果。
楼主: ejdragon (inindergg)   2018-10-18 07:22:00
大概懂e大的意思了看何赖杰老师的文章也有提到有些实务似乎有意不讨论“知有159第一项不得为证据的情形”这个要件感恩
作者: phillipm0686 (Horse)   2018-10-19 08:36:00
“知有不得为证据之情形”,应该是可以争执的条件,而当事人知不知道也是用推定的,不可能有上帝视角完全确定当事人知不知道如果当事人有请律师,那一定不能主张不知道但如果没请律师,侦查人员又没有说明的话,那就推定不知道之类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