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谢亚轩案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8-10-15 16:44:17
首先,本件至少有过失,所以过失的部分,就不赘述了。
刑法关于犯罪之故意,系采希望主义,其直接故意,系指行为人
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即刑法第13条第1 项
),至于间接故意,则指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
,且其发生不违背行为人之本意而言(即刑法第13条第2 项)。
前者学理上谓为意欲主义,后者谓为容认主义,但不论其为“明
知”或“预见”,皆为故意犯主观上之认识,只是程度强弱有别
,行为人有此认识进而有“使其发生”或“任其发生”之意,则
其形成犯意,前者为直接故意或确定故意,后者为间接故意或不
确定故意。且不确定故意,系以已有构成犯罪事实之发生为前提
,始足据以判断行为人对于该发生之构成犯罪事实,如何系预见
其发生,及不违背其本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15 号判
决可资参照。
从上开判决意旨,我们可以知道的第一件事是,“不确定故意”
要以“有构成犯罪事实之发生为前提”,所以,前面很多人推文
说什么“酒驾一上路”、“一飙车”就构成杀人未遂,似与“不
确定故意”成立的前提不符。
再来,所谓的“不确定故意”,实务、通说采“容认理论”,只
要有“任其发生”的意思,就可以认定是不确定故意,这套理论
如我在前面推文所说的,在提供帐户的帮助诈欺案件中,用的非
常多,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180号判决认为:“
基于申办贷款之意思提供金融卡及密码与对方时,是否同时具有
帮助诈欺取财之不确定故意,并非绝对对立、不能并存之事,亦
即纵系因申办贷款业务而与对方联系接触,但于提供金融卡及密
码与对方时,‘依行为人本身之智识能力、社会经验、与对方互
动之过程等情状,如行为人对于其所提供之帐户资料,已预见被
用来作为诈欺取财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侥幸认为
不会发生’,而将该等金融机构帐户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可认其
对于自己利益之考量远高于他人财产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节,容
任该等结果发生而不违背其本意,自仍应认具有帮助诈欺取财之
不确定故意,而成立帮助诈欺取财罪”;像这种也是可以反过来
说:“被告系基于申办贷款之意思提供金融卡及密码与对方,业
据其提供相关LINE对话记录在卷可查,被告抗辩其确信对方不会
将上开金融卡、密码用于诈欺取财等非法用途,应属可采,自难
认被告有帮助诈欺之不确定故意”(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7 年度
上易字第1349号判决),类似的事实,用不同的推论,可以推得
不同的结论,不是吗?但是两者的推论都很合理,对吧?
在本案中,是不是能够推论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个人觉得应该
要从客观事实判断,例如当时的时间、路况、甚至车子的状态等
等,若依新闻所报导的内容,当时是上下班时间、车流辆大、汽
修厂老板已告知谢车辆有问题的情况下,仍于道路上为竞速之行
为,套用台湾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180号判决的推论:“
依被告本身之智识能力、社会经验等情状,其应可预见驾驶性能
有问题之汽车,在上下班时间、车流辆大的道路为竞速之行为,
造成其他用路人伤亡的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侥幸认为不会发生
,而上道路上为竞速行为,可认其任该等结果发生而不违背其本
意,自仍应认具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这样子的推论,我个人
认为在论理上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要不要采,就像帮助诈欺一样
,存乎承审法官一心之间而已。
以国考而言,当然写刑法第185 条第2 项前段或第276 条是比较
安全的,但是就法律问题的讨论而言,承上述本案并不是没有成
立杀人罪的空间的,而且,讨论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看一下和
我们结论不同的人的推论过程合不合理,就像我们希望国考的改
题老师要看的是推论过程而不是结论一样,而不是一看到结论和
自己的不同,就认为对方是不对的呢?
另外,有板友提出“罪疑唯轻原则”,我个人是认为这个原则是
在无法证明的时候才用的,例如A持刀砍B的头部一刀,如果说
从客观事实能够推论出被告是有杀人犯意的话,应该是没有这个
原则的适用的,而原PO拿这个案例出来讨论,应该是要问有没
有论以杀人罪的可能,和罪疑唯轻原则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况且
,本案尚未经过检辩攻防,遽认检方无法证明被告有杀人故意,
而有罪疑唯轻原则之适用,是否过于……?
最后,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一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6 年
度交重诉字第1 号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06 年度交上诉字第
198 号刑事判决。
※ 编辑: ceres1209 (223.139.137.79), 10/15/2018 17:10:04
作者: hellolaw (哈囉囉)   2018-10-15 18:11:00
推这篇 问了老师也认为不无成立不确定故意的可能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10-15 18:45:00
嗯…大致上都同意 但我想问容任其发生的意思要如何证明?帮助诈欺案那个推论不是被骂得很惨吗
作者: birderent   2018-10-15 19:25:00
http://bit.ly/2yn5pJv从上面这行车纪录器可知,谢是为闪躲公共汽车专用道上的设施而紧急将方向盘打向右方,又由于车速过快不及煞车,才冲向人行道,所以,要用刑法13条2项涵摄事实,我是觉得有困难。它是含有类似紧急避难的部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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