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警职法与刑事诉讼法

楼主: chunzheng (听巴哈)   2018-09-28 01:15:39
※ 引述《ea9715234 (鸡蓉玉米汤)》之铭言:
: Q1:
: 最近拜读程x老师的警察法规3.0
: 在其274页注24:本条之检查交通工具要件为"有事实足认其有犯罪之虞者"
: 经合义务性裁量为之。因此,依此规定从事检查交通工具之"置物箱或后车箱",必须合于
: 前述要件,始得为之(警职法第8条)
: 这不就是无令状搜索?藉盘查之名行搜索之实?
: 而那句有事实足认其有犯罪之虞者,不就是表明犯罪并未发生
: 如果将犯罪分为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
: 后两者可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8条现行犯的规范
: 依刑事诉讼法第130条附带搜索自然没有问题
: 但程X似乎认为警职法第8条可用来"检查"交通工具
: 或者他所定义的检查与我所想不同,仅为目视检查等
: 但若为目视检查要此条文何用?
:
警职法第8条的检查应该仅限于目视检查,不能如司法搜索行侵入性的搜索行为
但前提是要对第一项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而驾驶或乘客又符合第二项异常举动或合理怀疑有危害行为,经强制其离车后,若再有事实足认犯罪之虞才可以行目视检查
置物箱和后车厢仅是请驾驶人打开,目的是防止犯罪和保障警察职勤安全,仅行目视检查未行翻动实质搜索应该还是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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