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之铭言:
: 甲丙同谋虚伪意思表示买卖A屋,后来丙死亡了,由继承人丁继承,但丁不知道甲丙同
: 谋虚伪意思表示之事,后来无偿赠与于善意之庚了
: 那这样甲可不可以向庚主张类推民法183条之规定 要求返还A 屋
一、类推适用第183条的意义
第183条规定,不当得利的受领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让与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就要返还
利益。而这里的“无偿让与”,既然没有特别解释,那就是指有权让与,有权处分。
那问题来了:如果今天题目不是有权处分,而是无权处分,怎么办?
学者们就开示啦:既然有权处分的时候,第三人都要返还利益了,而无权处分比有权处分
更可恶,那第三人当然更要返还利益。但第183条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只能类推适用了。
这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无偿无权处分可以类推适用第183条”的由来。
二、所以,回到你的问题
甲丙通谋虚伪,丙自始没有取得A屋的所有权,丙的继承人丁也就没有A屋的所有权,因
此丁把A屋赠与给庚,是无权处分。但因为丁是赠与,是无偿处分,所以只能类推适用第
183条,向庚要求返还A屋。
三、结论
甲可以类推适用第183条,向庚请求返还A屋。
本来想推文的,不过后来发现打一篇比较完整,浪费版面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