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法第224条

楼主: perstoocute (圆阿滚)   2018-09-22 22:59:38
※ 引述《verwirrt (verwirrt)》之铭言:
: 中古车商甲以新台币 50 万元将 A 中古车出售给客户乙后,
: 指示员工丙将 A 车开至基隆市交给乙,丙却因超速将 A 车撞毁而无法修复。
: 下列叙述何者最正确? (106年初等考试)
: (A)仅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 (B)仅丙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 (C)甲与丙对乙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 (D)丙侵害乙的 A 车所有权
: Ans:A
: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履行辅助人之故意过失)
: 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
: 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
: 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 我知道这一题是用民法224,但还是有疑问
: 法条不是说“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
: 那应该是车商与员工对客户负责
: 为何答案是“仅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题目甲、乙间有买卖契约,所以甲有将 A 车交付并移转给乙的义务(348),
但因为 A 车被丙撞毁且无法修复,所以甲无法依约提出给付,陷于给付不能。
此时乙如果想要向甲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第 226 条,
而民法第 226 条的要件除了债务人陷于给付不能外,还必须要债务人可归责,
但这题 A 车是被丙撞坏的,甲“实际上”没有故意过失,但因为甲透过丙来
履行契约(扩大活动范围),所以民法第 224 条才会拟制甲在“法律上”要跟
丙的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也就是丙有过失=甲有过失、丙有故意=甲有故意。
据此,本题丙既然对 A 车的灭失有过失=可归责,就可以依民法第 224 条认为
甲也有过失=甲可归责。既然甲可以归责+甲陷于给付不能,则乙就可以依民法
第 226 条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乙可不可以向丙求偿,因为乙、丙间没有契约关系,所以要思考的是侵权行为,
本题因为甲还没有将 A 车交付给乙,所以乙还没取得所有权,不能依民法第 184 条
第 1 项前段的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又本题乙所受的损害,是对甲的债权无法
实现,就此种债权的侵害,因为丙并没有故意,乙也不能依民法第 184 条第 1 项
后段向丙求偿。
所以本题乙仅能向甲求偿没错(选项A正确)。
简单来讲,民法第 224 并不是请求权基础,他是用来决定债务人可不可以归责,
所谓“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翻译成白话来说,就是履行辅助人有
过失,就当作债务人有过失,履行辅助人有故意,就当作债务人有故意,透过履
行辅助人的故意过失来拟制债务人的故意过失,让被害人在“可归责于债务人”
这个要件上,只要证明履行辅助人有故意过失就等于证明债务人有故意过失了,
不需要证明债务人真的有过失。
一点浅见,供大家参考。
作者: allen73420 (习惯)   2018-09-22 23:04:00
老师好
作者: PatRafter (pat)   2018-09-22 23:19:00
简直申论的参考范本,清楚明白
作者: YOMIKAN (蜜柑橘)   2018-09-22 23:33:00
作者: gaga1745 (嘎嘎嘎)   2018-09-22 23:50:00
好清晰 推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8-09-22 23:56:00
老师好
作者: da874211   2018-09-23 09:32:00
受益良多 推!
作者: reclaim830 (reclaim830)   2018-09-23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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