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第224条

楼主: verwirrt (verwirrt)   2018-09-22 21:16:31
中古车商甲以新台币 50 万元将 A 中古车出售给客户乙后,
指示员工丙将 A 车开至基隆市交给乙,丙却因超速将 A 车撞毁而无法修复。
下列叙述何者最正确? (106年初等考试)
(A)仅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B)仅丙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C)甲与丙对乙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D)丙侵害乙的 A 车所有权
Ans:A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履行辅助人之故意过失)
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
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
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我知道这一题是用民法224,但还是有疑问
法条不是说“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
那应该是车商与员工对客户负责
为何答案是“仅甲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8-09-22 21:29:00
224是让甲必须为了自己请的丙所做的错事负责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9-22 21:30:00
这题我查考选部 答案是D耶你这是哪本参考书阿???抱歉 我点成一般行政的法学大意解答 我看错了我认为是,车辆尚未交付给乙,车辆所有权仍属于甲所有所以丙虽然毁损车辆 但是并没有侵害乙的权利而甲负的损赔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损赔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9-22 21:56:00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9-22 21:57:00
1.连带责任要法有明文 2.本案中债务人只有一人
作者: tk10235 (elvira)   2018-09-22 22:01:00
其实后面还有雇主可以对员工究责,如果你还有疑虑的话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种)责任,我是这样理解的供参考
作者: da874211   2018-09-22 22:41:00
我认为是 这题用188一但书 224仅减轻 雇主对员工求偿
作者: bibiwann0802 (阿万isgood)   2018-09-22 22:58:00
所有权尚未移转 债存在于甲乙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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