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财团法人捐助目的变更之疑问

楼主: u038321971 (EasonPAL)   2018-09-05 01:41:23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读陈聪富老师的民法总则,第三章中写到,有关财团法人捐助目的变
更与捐助人当初的捐助目的不合,应依民法第62条规定驳回变更捐助章程的声请。
小弟疑问是,民法第62条之要件是“组织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事项不具备”,我怎么
看都与变更目的无关。后面两页又提到,民法62和63条,是以维持财团目的为要件,这是
民法62、63条体系解释的结果吗?如果是,是学说还是实务的解释?虽然这本书有附实务
裁判的字号,但是太久远了司法院网站查不到。希望各位神人能够替我解惑,谢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9-05 02:14:00
旧判例要去判解函释哪边找
作者: max5555559 (Goalkeeper)   2018-09-05 09:48:00
财团法人法应可能有相关条文?
作者: sincereblack (小树)   2018-09-05 23:35:00
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章程不得由董事会以决议变更,而需依62条,符合“组织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备”要件,由特定人向法院声请“变更章程”,由法院作出准/驳的处分。财团的目的,是整个捐助财产的圭臬,若是声请虽符合62要件得声请变更章程,却令财团目的无法达成,法院本不应准许,而应驳回。参考实务见解,应作如此解释。https://i.imgur.com/ceaLp2C.jpghttps://i.imgur.com/LnuWyuB.jpg
楼主: u038321971 (EasonPAL)   2018-09-07 18:43:00
太感谢楼上这位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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