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读陈聪富老师的民法总则,第三章中写到,有关财团法人捐助目的变
更与捐助人当初的捐助目的不合,应依民法第62条规定驳回变更捐助章程的声请。
小弟疑问是,民法第62条之要件是“组织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事项不具备”,我怎么
看都与变更目的无关。后面两页又提到,民法62和63条,是以维持财团目的为要件,这是
民法62、63条体系解释的结果吗?如果是,是学说还是实务的解释?虽然这本书有附实务
裁判的字号,但是太久远了司法院网站查不到。希望各位神人能够替我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