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趁机性交,与强制性交,怎么竞合?

楼主: aaaaaz22 (小穹)   2018-08-19 03:00:07
失眠来回一下...
原文(ㄧ)的最后一段还有(二)的最后推论或结论觉得不妥:
其实保护法益跟行为数的判断并没有这么绝对,罪质或行为态样也是,甚至物理上的行为数也不会影响判断。依解答者给的实务见解而言,不如应以“被害客体”与时空密接性为区分为当。但这些都是辅助或例外的判断方法,原则还是要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可以视为单一(如果题目已言明)。
又,我认为实务判决所称“被害客体”并不是保护法益或被害法益:
我在原解答者那篇文下方有推文,觉得解答者混用了几个概念,尤其是原文(ㄧ)最后一段,其质疑采一行为说或犯意升高者,必须解决“被害客体同一,也就是保护法益相同”这部分。
看到目前为止觉得大家讨论偏到保护法益去有点不妥,毕竟行为数(犯意升高或另行起意)跟保护法益没有绝对相关呀。事实上,若采原解答者的见解,可能也不会出现“转念强盗”(态样不同、保护法益可能也不同)了,可惜等不到他的回复QQ
直接举例:
一刀砍伤人也砍破衣服、不等价打击错误(法益不影响行为数);转念强盗(行为态样不影响行为数);甚至砍人后以为他死了就丢入海中被淹死(行为有中断也不影响行为数)
最后补充一下,没有要借此遽断原题目应采数行为或一行为,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只是判断上还是注意一下比较好...
※ 引述《samsam810 ()》之铭言:
: 嗨,我来咬饵了。我是高X调特的解题作者。
: 因为本题考点不是竞合,所以当时解题时没有详细讨论。以下这是我解题时的想法,如果
: 有任何疑问欢迎讨论唷。
: (一)行为数的计算:本题应是数行为
: 1.实务见解对于行为数的计算,都以犯意个数作为计算标准,如果另行起意就会是两个行
: 为,而如同同学讲的,犯意变更则看升高或降低有不同。以下讨论都用实务见解的观点出
: 发。
: 2. 犯意变更,系犯意之转化(升高或降低),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或行为
: 继续中,就同一被害客体,改变原来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实行犯罪行为,导致此罪
: 与彼罪之转化,因此仍然被评价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着手之际为准,则着手实行阶段
: 之犯意若有变更,当视究属犯意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责任;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
: 降低者,从旧犯意,并有中止未遂之适用(101台上282决)
: 3. 另行起意,则指原有犯意之构成要件行为已经完成,或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来之
: 犯罪行为,而增加一个新的犯意产生,实行另一犯罪行为之谓,至于被害客体是否同一则
: 不问;惟因其系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即前一犯罪行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
: 犯意实行其他犯罪行为,故为数罪。行为人以伤害之犯意打人,殴打时又欲置之于死地,
: 乃犯意升高,应从变更后之杀人犯意,杀人行为之伤害事实,当然吸收于杀人行为之内。
: 倘若初以伤害之犯意打人已成伤之后,复因某种原因再予以杀害,则属另行起意,应分论
: 并罚,成立伤害与杀人二罪(101台上282决)。
: 4.本题我认为是另行起意:依照题目,“甲见A女反抗”“遂将”(想要)将A綑绑于床边
: ,这个
: 想要綑绑的念头(强制),我觉得应该就是另行起意,会被评价为两个行为。
: 4.关于同学认为是犯意升高的问题,可能要先解决的是,前行为(乘机)与后行为(强制
: 性交)是否属于同一个被害客体,也就是保护法益是否相同。又同学所提出挥刀先伤害犯
: 意后重伤犯意,二者被害客体本来就是身体法益,也不会有行为手段态样不同导致法益不
: 同的问题,我觉得拉,应该不能与本题相比拟。因此,我认为保护客体不同,不能用犯意
: 升高或降低,讨论如后。
: (二)乘机性交与强制性交保护法益虽是性自主但有些微不同:
: 1.保护法益:虽然二者都列于妨害性自主罪章,但细致区分,二者手段不同。罪质也不同
: (陈子平,刑法各罪论上,2017,页252)。
: 2.乘机性交猥亵罪(第225条):利用被害人已陷于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
: 有无助状态;普通强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条)则是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
: 之意思自由,通说见解认为二者虽然都是侵害性自主法益,但罪质不同。
: 3.此外,就甲对单纯熟睡乙性交后,乙惊醒后再对其为强制性交行为的案例:
: “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系用来描述“无法或难以撷取意愿的状态之人”的状态,只要是
: 有人处于这种状态,就不能趁人之危而为性交,这是性自主权维护的表现。因此,熟睡中
: 的人对其性交或猥亵,本来即会惊醒,而惊醒后则非属于“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状态,
: 行为人以强制力对其性交或猥亵,应构成强制性交或猥亵罪(卢映洁,刑法分则新论,新
: 学林,2017年9月,页392-393)。从此可以得知,学者认为对于熟睡状态不是既有无助状
: 态,评价重点是惊醒后的强制性交行为,而成立强制性交。
: 4.不过,调特考题既然是利用被害人酒醉状态乘机性交,本来就不会有睡眠状态是否为不
: 能抗拒的问题,本题就会成立225。之后,行为人另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违反意愿对其
: 性交,二者的罪质不同,且犯意不同,行为也不同,我才会论以数罪并罚。
: (三)其实我上课时都跟同学强调,每一个题目每个人的解法不同,纵使实务上案例事实
: 相同,法官判决的也会不同。只要论理清楚,能够说服人就好了。以上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 ,当然只要你的论理清楚,改题老师也不会说你写错。最后,祝大家都能顺利考取RRRR,
: 这才是最重要的!
楼主: aaaaaz22 (小穹)   2018-08-19 03:14:00
补充:甚至在原文(一)最后一段说要用保护法益判断被害客体是否同一,结果在(二)以下讨论中,在承认两罪属同一保护法益之下,却转为讨论“罪质”的不同,前后标准似不相同。况且,每个独立的犯罪基本上罪质都略有不同呀,这似乎也无关于行为数的判断吧?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8-19 07:44:00
谢谢a大的参加讨论,讲的好清楚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8-08-19 08:20:00
推,长知识了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8-08-19 13:18:00
推,我也觉得糕点解答对于行为数判断很有问题,为何侵害数法益(当然我自己认为两者为同一法益,不同法益是解题者想法)可作为另行起意的理由之一?有种倒果为因的谬误。举最简单例子好了,拿刀刺伤A同时划破A的衣服,难道学说会因为身体跟财产法益的不同而论数罪吗?
作者: samsam810 (黄鬓角)   2018-08-19 18:35:00
你好,谢谢讨论。就本题而言,括号一讨论的是行为数,我认为中间既然犯意有不同,论以两行为,接着再讨论括号二的法益数,因此得出数罪的结论,也不是以法益数讨论行为数。当然,我认为题目解读每个人不同,当然也有论以一行为的可能。同学讨论的蛮有道理,是另一个解题方向,谢谢提出思考。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08-20 14:45:00
罪疑唯轻,故论以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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