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略,手机排版尚请海涵)
扼要二点回复wjv板友:
一丶有关实务见解如何区辨非交付型财产犯罪,即窃盗丶抢夺和强盗三罪部分,你可以参
考以下判例,非常清楚好用,这也是我申论题的答题模板。
(一)窃盗→以秘密行为乘人不及知觉。(以前大二上徐育安老师刑分课程的时候,他有
提到最高法院很重视文义,“窃”有私下丶偷偷的意思,然后举了一例:甲在公共汽车上拿了
乙的钱包,乙浑然不知。学说认为是窃盗,因为和平地移转钱包之持有关系;实务则认为
是抢夺,因为在公共汽车上行窃可能会被人目睹,不符合“窃”的文义…我因此记到现在,并
此致谢!)
(二)抢夺→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财物且未达至使不能抗拒程度。
(三)强盗→以强胁等行为,至使人不能抗拒。
简言之,实务认为:窃盗和抢夺分野在于是否“秘密”为之;抢夺和强盗分野在于是否达
到“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
二丶你引的33年上字第1134号判例是实务在解决财产犯罪中非交付型窃盗和交付型诈欺之
成罪问题。系以被诈欺人“主观上有无交付意思”为断,倘有交付之意思,论诈欺;若无
交付之意思,论窃盗。
简单举例如后:
(一)甲施行诈术后,乙陷于错误并觉得甲说得头头是道,决定把财物交给甲→诈欺(所
谓交付,系指对于财物之处分而言;行为人取得财物,由于被诈欺人对于该财物之处分而
来)。
(二)甲施行诈术说乙的财物是赝品,甲可以指出来瑕疵在哪,乙便拿财物给甲看。甲拿
到后对乙说,快看呐有外星人,乙转头看,甲拿了乙的财物逃跑→窃盗(行为人因被诈欺
人对于该财物之支配力一时弛缓,乘机取得)。
裁判字号:
32年上字第2181号
案由摘要:
抢夺
裁判日期:
民国 32 年 10 月 04 日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70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73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国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19 页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105年10月版)第 406-407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5 条 ?(?24.01.01?)?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5 条 ?(?81.05.16?)?
要 旨:
抢夺罪以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财物为成立要件,虽掠夺之际或不免于暴行,然与强
盗罪之暴行,必须至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迥然有别。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一八一号 上 诉 人 羊治全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羊
松轩 上列上诉人等因被告抢夺案件,不服四川高等法院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 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关于抢夺及其刑之执行部分撤销
,发回四川高等法院。 羊治全之上诉驳回。 理 由 羊松轩上诉意旨略称:民所取木料,
原系祖父所有,并未分断,民因生活无著,请求分割,自诉人羊治全坚持不允,民向孙大
司说明,始行取去,并无强暴、胁迫行为, 自与抢夺罪意图不法所有,以强暴、胁迫之
手段攫取他人之动产之要件不合,原判竟依抢夺罪处刑,实属违法等语。本院查:刑法上
抢夺罪,所谓他人之动产,系指该动产在他人监督之下者而言,故不限于纯粹他人所有物
,即非他人所有,或系自己与他人共有,而在他人监督之下者,亦得为抢夺罪之物体。上
诉人即被告羊松轩所取之木料,如在孙大司监督之下,自不得以有共同关系,而谓非他人
之动产。至抢夺罪之罪质,其意图不法所有而攫取他人所有物,与强窃盗罪无殊,惟实施
行为以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而为夺取,则应成立强盗罪;以秘密行为乘人不及知觉而
为窃取,则应成立窃盗罪;若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财物,则应成立抢夺罪。此抢夺
罪之构成 ,并非如强盗罪以强暴、胁迫等行为为必要之条件,虽掠夺之际或不免有出于
暴行, 然与强盗罪必须以强胁等行为,至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则迥然有别。上诉意旨
谓夺取木料之际,并无强暴、胁迫行为,不应成立抢夺罪,委无足采。惟查,被告尚有前
科,据第一审判决载“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执行完毕”,则该被告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
毕,是否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合于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累犯加重条件,原审未予查明
,遽行判决,其适用法则自难谓当。上诉意旨虽未指摘及此,然依本院职权调查之结果,
此项判决之违法并非不影响事实之确定,可据以为裁判,应认有发回更审之原因。至羊治
全上诉部分,查该上诉人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收受原审判决之送达,同年十月八日
始向原审具状提起上诉,即扣除由崇庆至原审之在途期间二日 ,亦早已逾越法定上诉期
间,虽其状内谓前已声明上诉在案,然经本院函询原审羊治 全曾否另递上诉书状,据复
称该羊治全于三十一年十月八日以前,并未向本院呈递上诉书状等语,是其上诉不能认为
合法。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七条
,判 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三十二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