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司律一试释疑区

楼主: Nini2312 (Portia)   2018-08-08 10:43:24
行政法第49题:
题目:关于行政诉讼之参加,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诉讼标的对于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须合一确定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
有人参加诉讼
b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该
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法院认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有辅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职权命其参加诉讼
d辅助参加诉讼之人,并非行政诉讼法上所称之当事人
说明:
依据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所示,原告与其所请求撤销或变更
之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第三人)利害关系相反者,该第三人因该行政处分而取得之权利或法
律上利益,成为裁判对象,该行政处分经判决撤销或变更者,对该第三人亦有效力,为保
障该第三人之诉讼权,行政法院“应”依职权命该第三人独立参加诉讼。
是以,本题选项B一概指出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
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第三人参加诉讼,未区分原告与其所欲撤销或变更处分之相对人(
第三人)利害关系相反抑或系相同,法院对此有不同之裁量权限而为解释,显与最高行政
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之决议内容有所牴触。
综上所述,除选项C本系法条明文故为错误外,选项B与实务见解不符亦为错误之选项,应
予给分。
书名:行政法讲义
作者:林明锵
出版年次:2017年2月三版
页次:482
作者: chinghsu (way)   2018-08-08 11:04:00
利益相反应职权通知,那利益相同呢?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8-08 11:30:00
实务跟条文打架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8-08-08 11:57:00
仔细看决议,原告、处分相对人利害相反才是应
作者: loveroy   2018-08-08 18:02:00
我也是看到B选项立刻想到103决议,所以就选下去了
作者: artisi (请输入使用者代号)   2018-08-08 18:23:00
看不懂在争啥?选项B不就是法条照抄你硬说他错?你大法官?
作者: roy0651 (上帝之鞭阿提拉)   2018-08-08 19:08:00
所以楼上决议都不用管?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8-08-08 20:25:00
决议是先写法条"得",然后某种情形下裁量收缩至零变"应"这样很难理解吗?
作者: behati (Behati Prinsloo Levine)   2018-08-08 22:14:00
对啊我就记得有裁量收缩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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