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49题:
题目:关于行政诉讼之参加,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诉讼标的对于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须合一确定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
有人参加诉讼
b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该
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法院认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有辅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职权命其参加诉讼
d辅助参加诉讼之人,并非行政诉讼法上所称之当事人
说明:
依据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所示,原告与其所请求撤销或变更
之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第三人)利害关系相反者,该第三人因该行政处分而取得之权利或法
律上利益,成为裁判对象,该行政处分经判决撤销或变更者,对该第三人亦有效力,为保
障该第三人之诉讼权,行政法院“应”依职权命该第三人独立参加诉讼。
是以,本题选项B一概指出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
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第三人参加诉讼,未区分原告与其所欲撤销或变更处分之相对人(
第三人)利害关系相反抑或系相同,法院对此有不同之裁量权限而为解释,显与最高行政
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之决议内容有所牴触。
综上所述,除选项C本系法条明文故为错误外,选项B与实务见解不符亦为错误之选项,应
予给分。
书名:行政法讲义
作者:林明锵
出版年次:2017年2月三版
页次: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