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一次吧
本法第十三条所称消防防护计画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自卫消防编组:员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编组灭火班、通报班及避难
引导班;员工在五十人以上者,应增编安全防护班及救护班。
二、防火避难设施之自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遇有缺失,
应报告管理权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设备之维护管理。
四、火灾及其他灾害发生时之灭火行动、通报联络及避难引导等。
五、灭火、通报及避难训练之实施;每半年至少应举办一次,每次不得少
于四小时,并应事先通报当地消防机关。
六、防灾应变之教育训练。
七、用火、用电之监督管理。
八、防止纵火措施。
九、场所之位置图、逃生避难图及平面图。
十、其他防灾应变上之必要事项。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内装修施工时,应另定消防防护计画,以监督
施工单位用火、用电情形。
灾害预防科 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