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chyDeng (jesus_love_you)》之铭言:
: 51年台上字第3500号判例:
: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请求,并无需何种之方式,只债权人对债务
: 人发表请求履行债务之意思即为已足。又诉之撤回,只系原告于起诉后,表示不求法院判
: 决之意思,故诉经撤回者,仍不妨认请求权人于提出诉状于法院,并经送达之时,对义务
: 人已为履行之请求,使其得于法定期内另行起诉,而保持中断时效之效力。
: 请教各位先进~
: 依民法130条时效因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131条说时效因起诉若经撤回,
: 视为不中断。
: 为何上面判例说请求后起诉,经撤回其诉后仍可保持中断效力呢?
: 谢谢!
: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举一个例子
A对B有一个工程款请求权,承揽人报酬请求权的时效依第127条第7款规定为二年。
设A对B的工程可以请求的起算点在105年1月26日
依上开规定,A对B的工程请求权在107年1月26日必须起诉请求
A则在107年1月19日对B时效届至前起诉,但后来经过B苦苦哀求,
A因此在107年1月31日撤回起诉。
此时,因为A撤回起诉,故原本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不中断,
A的承揽人报酬请求权本应在107年1月25日满2年时,符合消灭时效的规定。
但因为A在107年1月19日起诉,倘该起诉状在107年1月25日前已送达B,
那么这一份起诉状的提出,就等于是A对B的请求,
故在书状到达B时,时效会因“请求”而中断
因“请求”而中断的时效,必须在“六个月”内起诉,才能维持中断的效力
故倘A在请求后的六个月内起诉的话,那么就可以继续维持中断时效的效力。
结论:
简单来讲
A本来是用“起诉”为原因来中断时效
后来则是用“请求”来中断时效。
两者中断事由不同。
而且只会发生在撤回后,仍然未超过请求后六个月内的时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