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当事人死亡,婚约赠与物返还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02 15:41:45
有网友问了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试分享如下,如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正:
问题:已订立婚约之当事人一方死亡,他方是否可要求继承人返还赠与物?课本都教婚约
不因死亡而无效故不用还,但既然婚约仍有效,他方是否可先依976第9款之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约之后,再以因婚约已解除,而依979-1要求返还婚约赠与物?
答案是不行,理由则是出乎意料的单纯:解除权之行使需有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标的。不
负责说明如下:
一、依民法979-1,婚约赠与物返还限于婚约有三种情况:无效、解除或撤销
1. 当事人死亡是否构成婚约无效呢?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因,基本上分两类:一是“欠缺”法定要件,二是“违反”强行禁止规
定。一般来说,对于一个“已经”有效的契约,当事人“事后”死亡,既非“欠缺”法定
要件亦非“违反”强行禁止之规定,所以并不会构成契约的“无效”事由。除非当事人是
在契约做成“之前”已死亡,但这样法律评价上会称作“不成立”。
而契约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死亡,在财产契约,会由继承人概括继承死者财产上的法律
关系,故继续有效;然在身分契约,则因为其具有一身专属性,故无继承余地,无法像财
产契约那般继续有效,所以法学方法上我们设计了“消灭”这个概念。
例如大家最熟悉(?)的配偶死亡,婚姻关系是“消灭”而非“无效”(如果是无效的话
,那么过去二十多年的婚姻就会变成自始无效(我当初通奸何必躲躲藏藏,小孩的家长座
谈会也不用去齁,之类三小的问题会一堆)。而婚约,也是一种身分契约(或有论共同行
为,但暂且不表),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婚约,虽不因当事人之一方死亡而(自始)
无效,但会因此而(向后)消灭。
就婚约效力这点,林秀雄老师也提出了另一个很漂亮的看法,意思是婚约赠与物是从契约
,婚约是主契约,主契约既然不因当事人一方之死亡而失效,从契约效力自然存续。我也
很喜欢这个解法,但依照林师所言,婚约的效力会一直持续存在向后生效,这也是满怪的
,个人不解,但供参考。
2.当事人死亡是否构成婚约解除事由?
所谓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得丧变更之权能,解除权即是一种形成权,能使原本的契约关
系消灭(丧)。然而,承前所述,婚约业经当事人死亡而消灭,自不存在婚约解除权得行
使的法律关系标的(即婚约)存在,故而无法依照民法976条解除契约(这是我个人最喜
欢的答案)。
亦有认为婚约之解除权,具有专属性,仅婚约双方当事人得行使,故若当事人一方死亡,
其继承人并无法继承其婚约解除权。
3.当事人死亡是否构成撤销事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上所得撤销者,是表意人做成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必其意思
表示于做成当时具有法律上之瑕疵(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错误、意思表示不健全-诈欺胁
迫),而当事人虽于事后死亡,但订立婚约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不一致或是不健
全的问题,故不构成得撤销之原因。
婚约得撤销事由,主要就是落在受诈欺胁迫的情况,没其他了(像是不能人道这种争点,
本质上都还是有没有受到诈欺胁迫或是错误的认定问题)。
二、婚约赠与物返还的立法意图
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婚约赠与物不需返还,是立法者很“明确”的“意图”。立法者在民
法979-1条(婚约赠与物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理由中写得很大声:“婚约当事人间,常有
因订定婚约而赠与财物之事情,若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应从当事人请求返还赠与物
,爰增设本条,以免解释上之纷扰。至于因当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约消灭时,当然不得请
求返还赠与物,自无庸明文规定。”,因为立法者觉得理所当然(请大家务必体谅民国初
年的时空背景),所以变成反而没有明文规定,是满白烂的。但我们可以这么说,想先透
过解除婚约再请求返还赠与物这招,已经在立法者的守备范围内了,故此路不通。
身分法老师总是提醒我们人财不能两失,从生存方的角度而言,确实是令人失望了,但从
死者家属的角度而言,如果赠与物还得返还的话,恐怕真的是彻底的人财两失了。或许立
法者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下,排除了婚约赠与物的返还吧(乱猜)。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7-02 15:52:00
要是挂的是赠与人那不就人财两失...这说法只是单方思考....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02 16:29:00
真的耶!果然乱猜。严守人财不两失的话,此时应该要返还才合理
作者: enjye129 (妙)   2018-07-02 17:29:00
推推 回归立法理由思考
作者: CiWan (octopus_bro)   2018-07-02 17:53:00
强者,已跪
作者: PeiyiKuo (^_^)   2018-07-02 19:53:00
作者: EOMing (敏)   2018-07-03 01:23:00
对爱情双方而言应无人财两失之问题 若亡者为赠与方 赠与物无疑是给生者的定情遗物 若亡者是受赠方 那么赠与物即是悼念亡者的陪葬品熊熊发现原po的暱称与某位台中李奥纳多有同样STYLE113学风所向 估计楼主 113 ? >114 LST
楼主: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7-03 10:06:00
这样解豪漂亮!你竟想到爱,我只想到钱,太惭愧了...全台奥多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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