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3地特三等 行政法申论

楼主: ev7113487 (马克自我突破)   2018-06-18 23:09:47
小弟想请教下列103地特三等申论题,详解写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课予义务诉讼,但小弟认
为是提起给付诉讼,因为他是针对财产给付之争议对吧?为什么会是课予义务诉讼?是因
为要先核发行政处分才能给保险费吗?
麻烦大大解惑QQ
二、甲为劳工保险之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经医院确诊为癌症病人。投保后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 日起,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 33 条,向劳工保险局请求普通事故之伤病 给
付,遭劳工保险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改制为劳动部)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劳
保二字第 6530 号函释,以甲于加保前发生事故,亦即带病投保,导致残废或死 亡,应
不予核发任何保险给付。甲不服应如何主张其权利救济?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8-06-18 23:39:00
你还没拿到核准给付的行政处分啊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6-19 00:30:00
你觉得劳保局依函释让你拿不到钱 是不是行政处分?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6-19 07:01:00
练申论题不要急着看结果,先了解推导的过程内容推导过程才是申论题的重点而且劳保关系是属行政契约或行政处分亦或公法法定债之关系也都有人主张,这也反应到“不予核发”的性质所以,如果你觉得劳保是行政契约,在救济上,学说有人支持应依文义解释以给付诉讼救济,所以,你的想法,如果是按这逻辑推,是可能可以采给付诉讼的。但实务上是认为行政处分。应该课予义务救济。但还是建议您记实务看法比较保险,选择题也不用另外记以上乱胡扯,请原PO再回去看看解题书精准的推导过程
作者: SudaPeter (同栖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6-19 10:51:00
这个牵涉到一般给付诉讼的备位关系。原则上需要作成行政处分才有后续给付的,那就得行课予义务诉讼,例外是有立即权利保护必要、阻止急迫危险发生,才可以直接提一般给付诉讼
作者: bryant780417 (bryant780417)   2018-06-19 18:35:00
感谢z大 说得很详尽
作者: home12196 (Qoo)   2018-06-20 09:08:00
可参考释字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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