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请教下列103地特三等申论题,详解写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课予义务诉讼,但小弟认
为是提起给付诉讼,因为他是针对财产给付之争议对吧?为什么会是课予义务诉讼?是因
为要先核发行政处分才能给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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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为劳工保险之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经医院确诊为癌症病人。投保后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 日起,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 33 条,向劳工保险局请求普通事故之伤病 给
付,遭劳工保险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改制为劳动部)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劳
保二字第 6530 号函释,以甲于加保前发生事故,亦即带病投保,导致残废或死 亡,应
不予核发任何保险给付。甲不服应如何主张其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