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6政大风管所—保险法考题乙题

楼主: yulin0324 (野芳)   2018-06-18 21:06:00
题目:
张三之汽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汽车车体损失保险。
张三于路边合法停车后,遭酒后驾驶之李四擦撞被保险汽车,车体损失金额经勘估为10万
元。A保险公司依约将被保险汽车修复后,张三与李四私下达成和解,由加害人李四赔偿
张三5万元,但从未知会A保险公司。
试问:A能否依照保险法向李四主张代位求偿?该和解之效力为何?
出处:106 政大风管所 法律组—保险法
拟答:
(一)
“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其与因侵权行为所
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于同一原因。因此,本件张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A保
险公司之保险给付而丧失,两者除有保险法(下同)第53条之代位行使关系外,不生损益相
抵问题。
故A可按第53条,对张三于10万元范围内给付赔偿后,代位行使张三对李四之请求权;但
所请求之数额,不逾赔偿金额10万元为限。
(二)
按第93条规定,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
经其参与者,不受其约束。
是故,若A保险公司和张三订定保险契约时,即有第93条之约定;又,张三和李四在未通
知A保险公司之下,即达成和解、赔偿。则本件按第93条规定,A保险公司对张三不负汽车
车体损失险赔偿责任;惟,该私下和解仍然有效。
请益:
本题为高点李老师于金保法课程中提出,有事先提点考生可用保险法53条和93条两条文。
惟拟答是自己私下写的,没什么把握,故上来向各位请益。
尤其针对第二子题的部分,我的推论结果为:引出保险法第93条的目的,只是免除A保险
公司的赔偿责任,但该次和解效力不变(?)
所以免除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是为了“惩罚”张三和李四偷偷自己来和解而损及危
险共同团体(保险公司)之利益吗?
谢谢~~~
作者: TONY321 (tony)   2018-06-18 22:38:00
人家只是订个和解契约而已 干嘛处罚他啦XD93条只是跟你讲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拘束 在没有其他解除契约事由下还是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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