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A店的灯泡坏了,A店的店长去B店买灯泡,发现老板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个灯泡带走。两天后,B店的老板乙跑进来找甲要回灯泡,
但店长甲出门,于是找雇员丙,要雇员丙返还灯泡或是把灯泡买下来。
请问:
(1)店长甲的行为算是执行职务吗?
(2)A店是否取得该灯泡所有权?
(3)A店事实上是某个大企业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长甲之后被解雇,店长换成雇员丙,
那么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请求损害赔偿?
(4)如果B店老板乙10年后才来找甲要回灯泡,甲是否可依768条取得该灯泡之所有权?
且乙因197条无法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自己想的题目,本来只是卡在执行职务这个点,结果越想越复杂,结果变成这样,
请不吝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