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有关执行职务和和损害赔偿

楼主: forfri (月海)   2018-06-03 12:02:06
有一天A店的灯泡坏了,A店的店长去B店买灯泡,发现老板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个灯泡带走。两天后,B店的老板乙跑进来找甲要回灯泡,
但店长甲出门,于是找雇员丙,要雇员丙返还灯泡或是把灯泡买下来。
请问:
(1)店长甲的行为算是执行职务吗?
(2)A店是否取得该灯泡所有权?
(3)A店事实上是某个大企业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长甲之后被解雇,店长换成雇员丙,
那么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请求损害赔偿?
(4)如果B店老板乙10年后才来找甲要回灯泡,甲是否可依768条取得该灯泡之所有权?
且乙因197条无法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自己想的题目,本来只是卡在执行职务这个点,结果越想越复杂,结果变成这样,
请不吝指教,谢谢。
作者: allena840214 (八八)   2018-06-03 13:27:00
感觉只是很单纯的窃盗行为 跟民法规定雇用人受雇人关系好像没什么影响耶
作者: wea567 (我喜欢吃菜)   2018-06-03 13:41:00
我也跟楼上一样。看这个题目我一直想不到民法的什么点。我只有想到刑法320普通窃盗罪窃盗罪着手是以开始搜寻财物始为着手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6-03 13:45:00
使用人或受雇人的行为 店家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作者: skyblue0227 (五个字)   2018-06-03 13:48:00
执行职务的范围 通说跟实务的见解是采客观说须客观上足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但这题我看不出来哪里有执行职务的行为@@
作者: iaki771010 (败家女)   2018-06-03 14:02:00
我也认为没有
作者: victory63015 (mouchang)   2018-06-04 14:10:00
实务采客观 跟楼楼上说的一样 要行为客观上与执行职务有关联 按题旨看来应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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