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98高考三级法制刑法第二题

楼主: ItouMiku (伊藤美来)   2018-06-02 18:18:29
Q:
甲是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务员,对于友人所经营的 KTV,明知消防设施不完备,不符合
法规,仍予以通融。某日,KTV 员工准备餐点,不慎失火,由于消防设备不合格,无法即
时扑灭火势,致酿多条人命。问甲成立何罪?
A:
基本上刑法130条可以构成应该没有疑问,解题基本上也都有用这条。
除了130条以外,看了几个解法都不太一样,所以想请教各位:
1.有老师解:成立失火罪与过失致死罪的不作为犯。
2.亦有老师解:189、173同时犯、130、131图利竞合。
3.更有人只解130。
我自己是认为189、131都不成立 (我并不确定)
但特别想请问的是除了刑法130以外,
失火罪与过失致死的不作为犯可以成立吗?
即使是KTV “员工准备餐点,不慎失火”也可以论甲有过失吗!?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6-02 20:48:00
建议都讨论 结论都是不成立准备餐点那个在因果关系应该就过不了了 不管是相当因果或客观归责不然以一题25分来说只讨论图利罪实在有点少
作者: nounce0972 (黑斧)   2018-06-02 21:04:00
没发生火灾就构成131了,只是有火灾发生和130竞合业务过失的部分是消防设施的功用在于降低火灾产生的损失,而不是防止火灾发生 题目讲得很清楚 由于不合格导致灾难发生 和业务过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楼主: ItouMiku (伊藤美来)   2018-06-02 21:11:00
请问设备不完全予以通融就算图利罪的“不法利益”了吗?
作者: panxchan1118 (Pan)   2018-06-03 04:27:00
算啊,因而免除为了改进消防设备付出的成本,也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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