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是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务员,对于友人所经营的 KTV,明知消防设施不完备,不符合
法规,仍予以通融。某日,KTV 员工准备餐点,不慎失火,由于消防设备不合格,无法即
时扑灭火势,致酿多条人命。问甲成立何罪?
A:
基本上刑法130条可以构成应该没有疑问,解题基本上也都有用这条。
除了130条以外,看了几个解法都不太一样,所以想请教各位:
1.有老师解:成立失火罪与过失致死罪的不作为犯。
2.亦有老师解:189、173同时犯、130、131图利竞合。
3.更有人只解130。
我自己是认为189、131都不成立 (我并不确定)
但特别想请问的是除了刑法130以外,
失火罪与过失致死的不作为犯可以成立吗?
即使是KTV “员工准备餐点,不慎失火”也可以论甲有过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