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着回答你的问题,如有错误请大家不吝指正:
一、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能够扩大人民生活的活动范围,意味着也扩大了风险的范围。因此,合理分配
“本人/代理人/交易相对人”的风险,是代理这个章节的核心问题。我国民法目前的主
流价值是“动态交易安全”优先于“静态财产保护”,这样的法律设计,其实和一般老百
姓的法律直觉其实很容易相违背(不然我们不会读书读得这么痛苦),间接地也妨碍了一
般人民在进入到法院之前“依法生活”的可行性。因此,在处理代理问题的时候,第一步
先想到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之后,就要想一下这样的用法结果对本人是否“尚称公平”。循
这样的思路,我们先简单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律效果是效力未定,未经本人的承认“对本人”不生效力。交易
相对人的利益,是由无权代理人去守护(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个结论符合人民法感情,
尚称公平。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让交易之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让“本应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生合法代理的效果(对交易相对人负责),让本人承担“表见代理人”卑鄙的恶行。这
时候,本人所承受的不利益显然是要高于无权代理的情况,而这个责任承担的基础,就在
于本人的“可归责性”。
表见代理的要件,是本人“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
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总则文字很抽象,用大家好理解的话来说就是:
妹子(本人)跟肥宅(表见代理人)公然牵手搞暧昧(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
人)或是肥宅脸书脱鲁把状态改成和妹子稳定交往中,妹子按赞却没有澄清(知他人表示
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这种情况,如果事后才说我们没有交往(否认代理权之
存在),最受伤的,其实不是脸书共同好友(交易相对人),而是肥宅(表见代理人)!
因此,在解表见代理的时候,你要去想,表见代理人是不是一直活在有代理权的谎言里,
是不是好傻好天真,是,那就会成立表见代理!
二、判决/判例的阅读
简单理解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后,我们来看你提到的这个判决84台上2345:“代理人有数人
者,其代理行为既应共同为之,则其中一人单独为代理行为自不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我们只看这个文字,能不能看出肥宅的心情?不能!
我们还缺了什么?故事。
84台上2345号判决,故事中的妹子是“祭祀公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有共同管理人三
人,肥宅则是其一。完全可以想到故事后续的发展,肥宅自己去跟别人说他可以代表妹子
处分该祭祀公业的不动产,最后当然是被网络公审闹上法院。
在这个故事中,你会觉得肥宅是活在妹子吹出来的粉红色泡泡里面,最后被乡民公干很可
怜吗?不会(所以结论就可以直接下了,不成立表见代理)。像是祭祀公业这种组织,本
就是以代理人多人为常态,且案件中,并未看出该委员会有何表见行为,让外人误认肥宅
自己有独立的代理权可言。
所以法院在这个判决中的意思其实非常的白话,就是依照原判决所提供的事实资讯,我们
只看到了一个“应该要共同行使,却单独行使”的无权代理行为,完全看不出来有表见代
理的相关事实资讯,原审竟然觉得要让委员会负表见代理的责任,实在没道理。
在这个判决中,法院还引了更早之前的一个判例28年上字第1532号,大意相同,在这个古
早判例中,妹子是合伙事业,肥宅则是其中一个合伙人。
这两个判决/判例,都是一样的道理:
1、共同代理人,代理权应该要共同行使,你们自己都应该要知道。
2、除非本人有表见行为,不然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就是无权代理。
3、有没有表见行为,要看事实证据,本席还没看到。
三、小结
因为台湾的判例制度不是很健康,所以很多判例判决都容易被去脉络化,以至于特定文字
难以理解,或者是使用不伦。单就原PO的问题,其实看一下原判决就知道那句话其实根本
就没什么法学上的特别意思。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 引述《wunhanlee (篮下夺命指挥官)》之铭言:
: 民法第168条有说如果多数人有代理权,
: 未由全体代理人共同为之者,就属于无
: 权代理行为,而84台上2345判决说
: 其中一人单独为代理行为不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 我想问的是对第三人来说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的时候,不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于这个无权代理行为赋予有权代理行为类似的效果,那为何这个判决说共同代理的时候没有呢?
: 麻烦各位学长姐解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