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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三读通过 为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开创新的里程碑
资料发布日期:107/05/22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下称本法)修正草案于107年5月2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本法
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20年,整体时空背景与本法最初制定时已有相当差异,故外界对
于本法规范内容迭有检讨声浪,尤以司法院大法官第716号解释宣告本法相关规定应尽速
通盘检讨改进,法务部经全面通盘检讨后拟具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公职人员之范围,将较具有利益输送之虞之职务纳入规范
现行本法之适用对象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一致,本次修正予以脱钩,将较具有利益输送
之虞之职务纳入本法规范范围,例如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幕僚长、副幕
僚长;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之董事长、执行长等均纳入规范。
二、扩大公职人员之关系人范围,将与公职人员具有财产上及身分上利害关系者纳入规范
本次修正将与公职人员具有财产上及身分上利害关系者纳入公职人员之关系人之规范,例
如公职人员、其配偶或二亲等内亲属担任负责人、董监事之营利事业、非营利之法人及非
法人团体;公职人员进用之机要人员、各级民意代表之助理等。
三、明订非财产上之利益定义,以资明确适用
参考近年来相关违法案例态样明订非财产上之利益,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约雇、临时
人员之进用、劳动派遣、升迁、调动、考绩等人事措施。
四、修正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职权回避之规定
修正公职人员自行回避、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机关职权令其回避之程序,并增列应将回
避情形定期汇报。
五、明确公职人员之关系人请托关说之禁止规范
明订公职人员之关系人不得向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人员请托关说或以其他
不当方法,图其本人或公职人员之利益。
六、增订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机关为补助或交易行为禁
止之例外规定
参照司法院大法官第716号解释意旨,增订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
受其监督机关为补助或交易行为禁止之例外规定,例如依政府采购法以公告程序办理之采
购、一定金额以下之补助或交易等,因较无不当利益输送之疑虑,故例外排除之;并增列
依公告程序办理之交易或补助等,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应事前揭露及机关团体应事后公开
身分关系之规定。
七、增列受调查机关之配合义务
为利违反本法案件之调查,增订受调查机关之配合义务及违反义务者之裁罚。
本次修正旨在要求公职人员执行职务遇有利益冲突情事时,应避免瓜田李下,以减
少执行职务时公器私用或利益输送之机会,并使防止利益冲突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则。
本法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法务部将于六个月内制定施行细则并加强宣导,俾利后
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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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7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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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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