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同学一个问题
我脑筋转不太过来
若夫以婚前财产,清偿妻的婚后债务为例
假如先生婚前有100万存款
婚后有200万薪资所得
妻子婚前没有任何财产
婚后有100万薪资所得
婚后投资失败有100万债务
两人在婚姻存续中
先生心疼太太
先生先用自己婚前的100万存款
帮妻子清偿婚后的100万债务
后来妻子外遇
双方协议离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剩余财产要如何计算?
我的想法是
先生婚后财产200万-太太婚后财产(薪资100万-100万债务)
再除以二
太太可向先生请求100万的剩余财产
至于先生用婚前财产100万清偿妻子婚后债务100万,则是另外处理(民法1023二项)
不知道这样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