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kk33 (陈V)》之铭言:
: 正犯共犯有很多理论
: 实务采主客观择一说(25年上字2235)
: 学界通说采犯罪支配理论
: 实务采的这一说就我个人研读发现可能扩大正犯范围
: 但我不敢肯定
: 请问有人对此有比较深的了解或研究吗?
: 感谢
手机排版,sorry
大致上来说,只要记得主客观择一标准说跟
学说的犯罪支配理论就好。
实务的主客观择一标准说简单来说就是:
“以自己意思犯案,不论是不是构成要件内
的行为皆为正犯,以帮助他人意思,看有无
在构成要件行为内,若有则为正犯,若无则
为共犯”
学说的犯罪支配理论简单来说就是:
“须有事前犯意之联络加上犯罪行为之分
担”
好的,我们来看一个题目
爸爸在回家时,发现自己的儿子正在别人家
偷东西,因为担心儿子被人抓住,因此自动
自发的帮儿子把风,请问爸爸构成窃盗罪
之?
(A共同正犯) (B帮助犯) (C教唆犯)(D无)
答案有两个:实务A,首先,爸爸是帮住自
己儿子的,所以属“以帮助他人”然后又属
构成要件里面的行为,所以是共同正犯。
学说B,因为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爸爸不
符合事前犯意之联络,所以只能论共犯
考试的时候可以谈两个,然后看你采哪个
个人建议采实务(毕竟是国考,必须捧一下实
务的XX)
不过话说回来,在题目可以看到犯罪人的想
法,但在实际上就很难判断了,所以我觉得
最高法院采这个是有道理的,毕竟犯罪人会
说没有啊,我跟他不认识,或怎样怎样的,
必须要证据或自白才能判断出他有罪,好啦
以上这些都是题外话,毕竟在考试题目中都
会告诉你犯罪人的想法,嘻嘻
最后抱怨一下,主客观混合理论真是一坨X
有错欢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