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imama000 (laughing gor)
2018-05-08 22:05:48我有问题
准备程序双方可以针对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吧?
那如果任一方对警询笔录决定要排除了
再看到159之2条
被告以外之人于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与审判中不
符时,其先前之陈述具有较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
。
证人上庭就讲了跟笔录不同的话(但是
笔录有可信度跟必要性),那被排
除的证据还可有捞回来适用159之2条吗
如果观念错误请指正 我卡关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