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353与348问题

楼主: jackwula9211 (Carbon.)   2018-05-08 10:40:48
我从徐律师债各买卖篇看到这段话:
「民法348之规定,通说认不宜解为担保责任,仍应以出卖人具可归责事由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如民225 226之规定)。又如以通说见解为基础,逻辑上应限于给付不能及不完全给付始可能准用,而不包括给付迟延的情形。」
想请问一下 为何不包括给付迟延?有点不大懂上面这段话
谢谢大家的帮忙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05-08 11:17:00
很多网络购物,一拖三个月交货,常常忘记买了网购拖,应该就是你问的给付延迟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8-05-08 15:06:00
你这个应该是在比较担保说跟履行说的差异,通说用的是担保说,也就是348给付义务不包含“给付无瑕疵之物”,所以给付如果有瑕疵,本来就不在348通说见解里面,就不适用了,回归债总规定,我是这样看的
作者: tp943308 (尊爵不凡废文王)   2018-05-12 01:46:00
通说哪是履行说... 这两说都有道理 看顺眼写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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