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6高考法绪第23题

楼主: greenmilk (现在开始)   2018-03-28 00:02:29
23.公务员甲未与国家间,就职务上完成之著作约定以国家为著作人,则其于职务范围内
奉命调查研究特定政策对于经贸议题之冲击,所制作完成之报告,于文末注记“切勿
对外发表,仅供内部参考”之字句。下列何者正确?
(A)公开发表之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该公务员,故必须于其死亡后,因著作人格权消灭,
始得对外公开
(B)机关可不写该公务员姓名,迳为公开发表
(C)机关得公开发表,但必须表示该公务员姓名
(D)该等职务报告,性质上不得作为著作权保护之标的
A:B
106高考三级法緖第23题,关于著作权的考题。
公务员甲未与国家约定以国家为著作人,依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人是公务员甲。
依第15条第1项但书,甲无公开表表之权。
请问是哪一条有写要不要表示该公务员姓名?
这份报告为什么不算是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的其他文书,而不属于著作权之标的呢?
著作权法第11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著作权法第15条第1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但公务员,依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
规定为著作人,而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务员隶属之法人享有者,不适用之。
著作权法第9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
其他文书。
谢谢板友解答:
赖文智律师的文章:http://www.is-law.com/post/4/45
上面的文章写的很详细,对这题跟我有一样疑问的同学,可以参考看看。
作者: t10001940 (福笑才像妳)   2018-03-28 00:43:00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8-03-28 09:53:00
智财局网站上有赖文智律师的详解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8-03-28 10:04:00
著作(人格)权跟著作财产(利用)权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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