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三法制选择】
Q:义务人于行政执行程序中,若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时,
义务人应如何提起法律救济?
(A)依行政执行法第 9 条声明异议
(B)依行政执行法第 26 条准用强制执行法之相关规定,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C)依行政诉讼法第 307 条前段规定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D)依行政诉讼法第 8 条规定提起一般给付之诉
A:(C)
这题刚看到题目时还是有点不了解题意
看了林清老师百分百上的解析还是不太懂
于是去阿摩查了解答
最佳解是以例子来作解释
例如甲欠乙50万,于是用自己的车子给乙做抵押,约定2年还完钱后车子还给甲,后来乙
因欠税被国税局申请行政执行而要将甲的车子查封,此时甲可以跳出喊冤而向国税局提
出异议。
若将例子套进题干中
义务人应该是欠税的乙,债权人应该是国税局,所以是乙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嘛??
但这样又跟例子说的不一样了
感觉观念有点卡住了 还是说有更容易了解的例子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