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关于考铨非自愿降"职等"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8-03-20 12:34:29
这我好久以前问的,当时讨论都没确定的答案,不过最近做阿摩题目时,这个被行政法出
题了,
大家参考一下:
18.公务员甲不服其遭服务机关调任至较低职等之职务,其可依循下列何者途径救济??
(A)申诉及再申诉
(B) 复审及再复审?
(C)诉愿及行政诉讼
(D) 复审及行政诉讼
106 年 - 公务人员升官等荐任/行政法#66405
正解:D
最节录佳解(帐号 Celeaeste) 所po:
最高行104年8月第2次联席会议(一)?
法律问题:甲原系乙机关(下称乙)所属救灾救护指挥中心警正二阶股长。嗣乙认甲有不
适任股长职务之事由,而将甲调任乙所属第二救灾救护大队警正三阶至警正二阶督察员(
仍以原官等官阶任用并叙原俸级及同一升迁序列)。甲不服,提起复审,遭决定驳回。再
提行政诉讼,是否合法?
决议:甲由主管人员调任为同一机关非主管人员,但仍以原官等官阶任用并叙原俸级及同
一升迁序列,虽使其因此丧失主管加给之支给,惟基于对机关首长统御管理及人事调度运
用权之尊重,且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2条第5款规定,主管加给系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
所任“职务”性质,而另加之给与,并非本于公务人员身分依法应获得之俸给,故应认该
职务调任,未损及既有之公务员身分、官等、职等及俸给等权益,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救济。
重点:"该职务调任,未损及既有之公务员身分、官等、职等及俸给等权益,不得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救济。"
※ 引述《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之铭言:
: 读到考铨的保障章节时,有个疑问,
: 想确认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 按照公务人员任用法18条,在"非自愿"
: 下,长官可将人员在同官等内调任低
: 一"职等"。但如果本人不愿意,可不可
: 以救济,如何救济呢?
: 按照杨易老师的课本,因为会影响日
: 后升迁、训练权益,所以可以提复审
: ,行政诉讼。
: 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3-20 12:58:00
主管调任同官等、官阶(职等)及同一升迁列之非主管职务之救济:申诉、再申诉(保训会107函释改采行政法院见解)
作者: oitecard (Ben )   2018-03-20 13:57:00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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