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司法院研拟完成刑事金字塔诉讼制度架构

楼主: ured (ured)   2018-01-30 17:38:49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12444&flag=1&regi=1&key&M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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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研拟完成刑事金字塔诉讼制度架构新闻稿
为建构金字塔型刑事诉讼制度,以提升整体审判效能,本院“刑事上诉制度变革研修委员
会”已于日前研拟完成草案条文。
自民国84年本院召集之司法改革委员会及88年之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以来,建构金字塔型刑
事诉讼制度一直是本院努力之目标。9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采行交互诘问、严谨证据法则、
案件原则上应行合议审判等诉讼新制,就强化第一审发现真实的功能部分,虽已见成效,
惟二、三审诉讼制度的改造则仍属未竟之业,案件多年缠讼未决之事例,仍时有所闻,影
响整体司法效能的提升。本院乃于106年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赓续就刑事程序提出
“建立坚实的第一审,第二审为事后审兼采续审制,第三审为严格法律审兼采上诉许可制
的金字塔型诉讼结构”之改革方向,亦得到与会委员认同而获致赞成之结论。
本院旋于106年6月12日成立“刑事上诉制度变革研修委员会”,敦聘本院朱顾问石炎担任
召集人,并邀请学术界及实务界法学先进参与研议,以本院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于
103年研拟之草案为讨论版本,自7月14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历经12次会议,在委员详
予斟酌研议后,于日前完成草案研拟,初步修正51条、增订34条、删除14条,合计99条。
兹就修正要点,摘述如下:
一、采行分流制刑事诉讼
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断”为中心思想,依被告对案情有无争执(明案或疑案),而采
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在“疑案”部分(被告对犯罪事实有所争执,或属法定最轻本刑为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予以周详诉讼程序之保障;在“明案”部分,透过扩大缓起诉处分
、简式审判、协商程序之适用范围及增订侦查中协商程序,使对于犯罪事实并不争执之被
告尽速脱离讼累。
二、强化第一审事实审之功能
  增订审查程序,以进行起诉审查及案件分流等事项;明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应于准备程
序终结前,就声请或职权调查证据之必要性及证据能力有无裁定或处分之;当事人、代理
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于准备程序终结后,原则上不得声请调查证据。
三、第二审采事后审兼续审制
  明定上诉于第二审法院,应有法定事由,方得为之;贯彻“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
没收或保安处分。
四、第三审采严格法律审兼采上诉许可制
明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牴触宪法或所适用之法令牴触宪法、违背司法院
解释或最高法院判例者,不得为之,上诉第三审之要件,不再受案件类型及刑罚轻重之限
制;原审判决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重要性者,当事人亦得声请第三审法院裁定许
可上诉;明定第三审法院应行言词辩论之案件类型;对于合法上诉之案件,第三审法院如
发现原审判决有法定情形之一,如不予撤销显违公平正义时,得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审定
谳判决采行不同意见书制度
五、强化被告辩护倚赖权之保障
  配合分流制之采行及前揭诉讼架构的调整,明定第一次审判期日前应行准备程序,于
被告未经选任或指定辩护人时,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不服第一审法
院依通常程序判决而上诉,未经选任辩护人者,除有上诉不合法之情形外,第二审法院审
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提起第三审上诉或声请许可上诉应委任律师为
之。如属第31条第1项及依通常程序判决之案件,未选任辩护人者,除有上诉或声请不合
法之情形外,原审法院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金字塔诉讼构造之采行,属刑事诉讼制度之重大变革,日后施行,将大幅改变既有之
审判风貌。为使草案内容更臻完善,本院将于2月5日、7日及12日,分别在台中、台北、
高雄三地举办公听会,邀请审、检、辩、学等法界先进共同检视,以周咨博采各方意见,
作为修法参考,期使新制日后上路能更形稳健。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1-30 17:46:00
肥律师条款吗?全部强制辩护?
作者: suifong (小火柴)   2018-01-30 18:40:00
今年有考刑事诉讼法的会有影响吗?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8-01-30 18:56:00
这应该是要落实释字530的意旨之一吧
作者: EOMing (敏)   2018-01-31 01:16:00
之前司改决议 21名终身职最高法院法官 也是很可行的方案21名通通任命法律学者担当法律审 学说实务融为一体 考生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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