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法绪一题

楼主: sunnyhsu (日腾T/S-小旭(Daniel))   2018-01-27 21:57:59
※ 引述《Rainbowdays (Silvia)》之铭言:
: 甲知悉怀胎妇女乙甫生产出婴儿丙,甲提供一只塑胶袋供乙将丙丢入袋中
: 乙并将丙弃置于旧衣回收箱内,丙死亡。请问当事人责任为何?
: A.甲成立帮助杀人罪,乙成立生母杀婴罪
: B.甲成立杀人罪,乙成立生母杀婴罪
: C.甲成立帮助杀人罪,乙成立普通杀人罪
: D.甲成立生母杀婴之帮助犯,乙成立生母杀婴罪
: 答案是A
: 但是帮助杀人这个我看不懂@@
: 甲不是共同正犯吗?(就是为什么B选项不行?)
: 还是因为他只提供塑胶袋,所以没有明写他也想杀婴,所以称帮助犯为帮助杀人?
: 可是这个有法条渊源吗?(我找不到刑法有帮助杀人@@)
: 还是就是看帮助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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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刑法,浅见:
(通说)刑法第274条之生母,是罪责身分,甲是成立第271条第一项普通杀人构成要件该
当、无阻却违法事由,而在罪责的地方减轻刑责!根据刑法第31条第二项,无身份之人仅
成立第271条普通杀人罪之共同正犯或共犯!通说对于共正犯判断采取支配理论,帮助犯
和共同正犯是等差关系,要视乙的影响力是否达到具有工具支配该犯罪,若是客观上乙跟
甲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则乙为共同正犯,依照题意,甲是知悉后提供塑胶袋给乙,与
甲并无犯意联络行为!故仅能成立帮助犯!
(实务)将该身分直接视为构成要件身分,所以甲直接构成第274条生母杀婴罪,违法并
有责!乙则构成271普通杀人罪,实务对于主共犯采择一理论,要主观上有依自己意思或
客观上有实行构成要件行为,才会是正犯,根据题意,甲应该就是帮助的意思,构成要件
行为(杀)也不是他做的,所以应该成立帮助犯!
作者: Rainbowdays (Silvia)   2018-01-27 23:49:00
感谢高手解释,我比较不懂的是帮助这块,只是觉得提供一个塑胶袋如果不是有意同谋之意,居然会是帮助感觉不合常理而已(但这是考题,显然是我想太多脑筋拐太多弯了~
作者: pausebreak (趴斯)   2018-01-28 03:44:00
如果照原原po的解释方法 那所有的帮助犯都会变成共正了
楼主: sunnyhsu (日腾T/S-小旭(Daniel))   2018-01-28 09:38:00
我其实也是初学刑法,只是看到争点就会想说清晰一下自己的论点,切磋切磋XD但我发现我好像有一部分解释有误,昨天又稍微复习一下,以通说来说,共同正犯和帮助犯,不应该解释在犯意联络,而应该解释在共同行为分担的部分,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构成要件行为(杀)?如果不是,要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对正犯来说不可或缺的!这题用通说来说,给塑胶袋,不是不可或缺的行为,如果他没提供塑胶袋,正犯依然可以自己找到塑胶袋,或者不用塑胶袋弃置于回收箱,小孩依然会死掉,所以应该是帮助犯!当然,这个不可或缺蛮模拟两可的,因为像把风这个议题,通说就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实务上来说,是真的蛮容易变成共同正犯的,但是操作上,通常只要不是自己动手做构成要件(杀),都可以抗辩被告是基于帮助而非自己个人的犯罪意识,来躲过正犯化!反过来想,如果只是提供一个塑胶袋,就当成正犯论,评价有点过了XDDDD 供您参考~
作者: Rainbowdays (Silvia)   2018-01-28 11:42:00
主要的点就在于行为是否不可或缺,哦哦!那我懂了,(其实我也是有卡在之前老师提到过把风这点)不过知道来龙去脉就比较通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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