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教一个 因己意属“中止犯”vs “客体错误”属障碍未遂 的问题。
王皇玉老师“刑总”(第三版201709)第392页就“应论障碍未遂 而非属中止犯时”举
了一个例子是“强制性交时发现被害人面容丑陋而放弃”,并认此例子从一般通念来看
属于“行为人个人自发性的意念转变决定放弃犯行”,属中止犯。
同页“尾随长发女性后来发现是男性而作罢”属“客体错误”的障碍未遂,
不成立中止犯。
行为人原先以为的客体是“美女”,后来发现是“面容丑陋的女人”;
及行为人原先以为的客体是“长发女性”,后来发现是“男生”;
敝人觉得从同页所述的“一般通念来”应该都属于“行为人个人自发性的
意念转变决定放弃犯行”(不要求伦理情操的动机),
而且“美女vs丑女”或“女性vs男性”也都属于“客体错误”。
为什么前者属“因己意”中止,后者则被归类在“客体错误”的障碍未遂不成立
中止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