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总法律行为

楼主: catvvine (catvvine)   2017-11-30 13:43:08
※ 引述《fullspeed (诗诗)》之铭言:
: 各位好!
: 最近上民法总则的课,目前上到 法律行为 这个单元,听完课和复习后还是觉得很复杂,
: 观念还是很模糊,没架构,不知是怎么区分的。
: 像是:
: 1.债权行为 为何为(负担行为)?
: 2.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为何为(处分行为)?
: 之后又接到 要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 请问这部分该如何理解呢?
我当年民总没有学得很好,凭印象回答
可能有错还请各位前辈指正
1.债权行为为何是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的意义是“该法律行为的效果为,负担一定法律上义务”
债权行为,例如买卖契约
成立契约的同时,出卖人负担“交付并移转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
买受人负担“交付契约约定价金”之义务
或例如租赁契约
契约存续期间,出租人负担“维持租赁标的物于契约成立当下之状态”的义务,以供租赁人使用、收益
租赁人则负担“契约所约定的,于特定时间缴纳约定租金”的义务
以上两例,皆能看出债权行为会产生缔约双方负担一定法律上义务的效果
2.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为何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处分,这里应该是指狭义的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的意义是“使某一权利状态改变”
取得某权利、丧失某权利、变动某权利,都属于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例如买卖契约中的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占有予买受人
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以是处分行为
又例如向银行借钱,设定房屋抵押权给银行
则是在房屋所有权上面增加了抵押权,并使银行取得该权利,故也是处分行为
准物权行为也是同样道理,只是标的物从物权变成准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
只要将债权想成是“没有具体形状的物权”就可以类推了
比方说银行把不良债权卖给讨债公司,本质上就是个买卖契约
银行让与该债权予讨债公司,银行丧失该债权,所以也是处分行为
希望没有写错QQ
作者: ihero (殉情未死)   2017-11-30 13:59:00
清楚 推
作者: pmpo (做自己时间的主人)   2017-11-30 14:26:00
作者: andyssfresh (小小切肉人)   2017-12-01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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