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305

楼主: mdbaco (一路好走)   2017-11-07 12:17:07
民法305
就他人之财产或营业,概括承受其资产及负债者,因对于债权人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
而生承担债务之效力。 前项情形,债务人关于到期之债权,自通知或公告时起,未到期
之债权, 自到期时起,二年以内,与承担人连带负其责任。
因为看不懂,所以查了些资料,想请问这样理解这条对不对?
B买下A的房子,A有用这房子向C银行为担保借钱,
A为债务人,B为承担人,C为债权人
B如向C通知承受该房债务之声明,则生承担债务之效力。
则等债务到期时A不还钱,
则两年内,C都可以上法院要求A和B一起还钱,扣押两人的产产与薪水。
如果B未向C发声明,
则到时候A还不出钱,C可拿走房屋,B则可向A求偿失去房屋的损失。
请问这样理解对不对?
后面假设B未发声明结果的假设是自己乱写的,不知道对不对?(捂脸)
民法债篇物篇对我来说像上辈子的事了(哭)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7-11-07 12:23:00
实务上你买卖房子时候b的债务必定要清光实务上买卖房子时候,a的债务要清光,抱歉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7-11-08 07:32:00
公司合并后剩下的或新的公司会继承合并前公司的财产(含债务)没有法人不见的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